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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适当解决钾肥生产企业的困难,以利于稳定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钾肥产品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钾肥产品生产环节征收的增值税1995年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 
  二、对青海钾肥厂1994年生产销售钾肥产品欠缴的增值税予以免征,对1994年已缴的增值税不再退库。 
  三、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化学工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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