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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进一步明确领取邮件、汇款等有效证件范围的通知
  目前,各局对用户领取邮件、汇款等的有效证件范围,在执行中掌握不尽一致,也给一部分不具备有效证件的用户领取邮件、汇款等带来一定困难。为便于用户用邮,防止冒领邮件、汇款等问题发生,保证邮件、汇款的妥投,对于用户在领取邮件、提取汇款、提前支取定期储蓄存款、支取异地储蓄存款、存单及存折的挂失等,各局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及有关领取邮件、汇款等的规定,查验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工作证。此外,根据公安部、邮电部等十四个部、委、局公发(1992)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居民身份证使用、核查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对法律规定不发给居民身份证的和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同时不具备户口簿或工作证的公民,办理上述邮政业务的有效证件范围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十六周岁以下的公民应以学生证证明身份。 
  二、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官兵、文职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应当分别以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或者军队离退休干部证证明身份。 
  三、居民身份证丢失、损毁正待补领的公民及十六周岁以上常住户口待定的公民,应当以临时身份证证明身份。 
  邮政工作人员在核查上述证件时,应当增强工作责任心,认真核对检查证件上的相片和基本身份内容,登记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等有关项目,对使用临时身份证、临时户口、学生证的并要注意其有效时间。 
  以上规定自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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