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系统领导干部“十不准”》的通知
冀建监〔2003〕397号
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公用局、房管局、园林局,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北省建设系统领导干部'十不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对违反'十不准'规定的领导干部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党政纪条规,追究党政纪责任。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河北省建设系统领导干部“十不准”
一、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二、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房地产的开发与经营活动。
三、不准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企业、个人或可能影响正常执行公务的单位、企业或个人的礼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高销费娱乐旅游活动,模范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四、不准违反规定向建设单位介绍或推荐建筑施工队伍、向企业介绍或推销建筑材料等产品。
五、不准利用职权采取打招呼、写条子、暗示等方式干预正常的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活动。
六、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或以他人的名义在本地区从事本人主管行业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七、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与其主管行业有关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不准利用职权干扰阻挠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正常执法活动,为执法相对人说情、开脱责任。
九、不准虚报浮夸、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
十、不准泄露国家机密、参加非法组织,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组织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