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自来水一水厂是供应市区用水的主要水厂,为了确保一水厂水源清洁、卫生、不受污染、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法》、《
水污染防治法》、《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市人民政府有关松华坝水库水系保护区的管理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昆明自来水一水厂在盘龙江取水口上游二百公尺范围内(以界牌为标志)划为一水厂水源管理区,由公用事业局主要负责保护和管理,市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配合加强管理。
二、为做好水源区域内的管理工作,特做如下规定:
1、不准洗衣物,粪桶及其它装贮污物的容器。
2、不准游泳和随地大、小便。
3、不准倾倒粪便、垃圾和其他污物。
4、不准放牧牛、马、猪、羊等牲畜,严禁将动物和牲畜尸体抛入水体。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罚款伍角至二元。
5、不准钓鱼、捕鱼、毒鱼、炸鱼、违者,没收鱼具并罚款两元至五元。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6、符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移动管理区域内的各种保护标志和设施。违者,罚款五元至二十元。设施被损坏的要赔偿经济损失。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盘龙江水源区域排放超过工业废水排放标准的废水。违者,对个人罚款伍元至十元,对单位罚款五千至一万元。并按
环境保护法、
水污染防治法的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三、违反上述规定,拒不接受处理,打骂管理人员,无理取闹者,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论处。
四、所有单位和个人均有责任保护好一水厂水源,并有权对污染水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对自觉遵守本通告,做出成绩的,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五、本通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昆公民(1979)32号和城办字(1979)6号《通告即废止》。
昆明市分安局
昆明市公用事业局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
一九八四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