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上海海运(集团)公司股份制试点国有股权管理的复函
交通部:
你部《关于上海海运(集团)公司股份制试点国有股权管理意见的函》(交函财〔1994〕224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海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将现有上海海兴轮船有限公司、油轮公司、货轮一公司、货轮二公司等四个单位、168艘运输船舶(包括客轮公司三艘客轮)的相关资产及负债纳入股份制改造范围,设立“上海海兴轮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其总资产和净资产(原帐面值)分别占集团公司的71.18%和44.98%。集团公司所属物资供应公司、通讯导航公司等三十个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及事业性单位的资产不纳入股份制改造范围,与集团公司的关系不变。募股前股份公司为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募股后为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二、上海海运(集团)公司股份制改造项目资产评估结果,经我局以国资评(1994)250号文确认,上术进入股份制改组范围的总资产为578239.22万元,负债为380393.38万元,净资产为197845.84万元。同意你部所报折股方案,即将净资产的70.76%拆为股本,计140000万股(每股面值一元),由上海海运(集团)公司持有并行使股权,其余57845.84万元计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金积。
三、按照计划,股份公司将向境外发行108000万H股。募股后,股本总额将增至248000万股,股权结构为:上海海运(集团)公司持股56.45%(140000万股);境外公众(H股)持股43.55%(108000万股)。
四、预计H股的发行市盈率可达13,根据股份公司1994年税后利润测处,H股股票发行溢价倍率应不低于1.98。
五、股份公司设立后,请你部指导上海海运(集团)公司正确行使法人股权,规范股东行为,在法律范围内维护股东权益,促进股份公司和集团公司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