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设立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驻昆明特派员办事处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
为了加强对外经济贸易业务的宏观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我部“三定”方案的有关精神,我部决定在云南省昆明市设立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驻昆明特派员办事处(简称经贸部驻昆明特派员办事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经贸部驻昆明特派员办事处,为我部派出的司级机构,受我部直接领导。
二、外经贸部驻昆明特派员办事处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和我部有关规定,遵循“管理、服务、调研、协调”的方针,做好云南省对外经济贸易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三、鉴于云南省对外经济贸易管理方面的有关业务原归口广州特办负责联系,请外经贸部驻昆明特派员办事处与广州特办做好有关工作的交接。
四、外经贸部驻昆明特派员办事处设特派员1名,副特派员1名,其内设机构和人员配备按我部有关规定执行。
五、为使外经贸部驻昆明特派员办事处的工作得以顺利开展,请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对昆明特办的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并请当地外经贸、银行、海关、外汇管理、商检、公安、口岸运输等有关部门积极支持和协助昆明特办的工作。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