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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关于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登记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外国企业在我市承包工程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市领有承包工程登记证的外国企业,可在我市行政区内从事承包工程建筑、安装、装配、装饰、勘探设计和提供经济技术咨询及承包经营管理等活动。外国企业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服从统一管理,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三条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外国企业在我市承包建设工程资格的审查机关。外国企业在承包建设工程前,须到该机关办理承包建设工程资格审查手续,经审查合格后,发给承包建设工程许可证。 
 
  第四条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外国企业在我市承包工程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外国企业与发包单位订立承包合同后,应在三十日内到该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者,一律不准擅自施工或提供服务。 
 
  第五条 外国企业申请注册登记时须提交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由外国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申请书; 
  (二)经发包单位主管部门认可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签署的合同; 
  (三)外国企业所在国(地区)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本信用证明; 
  (四)承包建设工程的外国企业,还应提交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给的承包建设工程许可证。 
 
  第六条 外国企业经登记机关核准注册登记后,发给承包工程登记证。承包工程登记证的有效期为承包合同期。如在承包合同期内核准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或延长合同期限、合同期满结束承包,应于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第七条 承包建设工程的外国企业因工程需要欲在我市成建制招聘施工队伍的,须持承包工程登记证和承包合同到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招聘手续;招聘零散技工或临时工的,须持上述证件到市劳动部门办理招聘手续,并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外国企业一经登记,须持承包工程登记证和承包合同到税务机关、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外国企业的承包收入和提供服务的劳务收入汇出国外时,须凭承包工程登记证和缴纳税收单据到中国银行办理汇款手续。 
 
  第十条 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应严格按照承包工程登记证所规定的内容从事经营活动,接受登记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外国企业和发包单位,由登记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市承包工程的港、澳、台胞和华侨企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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