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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原在供销社工作的职工转到国营农场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摘录)
黑龙江省劳动局: 
  你局劳薪便字第9号函悉。所询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答复如下:你们来函所说的供销社,如果是指单独建制,在行政业务上受上级供销社领导,而又设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内的,在这些供销社中工作并以固定工资收入为其生活主要来源的干部和营业人员,因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并入国营农场而转到国营农场工作时,他们在供销社工作的时间,应当同在国营农场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本企业工龄。如果来函中所说的供销社不是单独建制,而在行政业务上只受农业生产合作社领导的,那么原来在该供销社中工作的干部和营业人员则应该视为农业合作社的社员,他们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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