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国办发〔2001〕40号),省卫生厅等多个部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的《广东省实施〈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广东省实施《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方案(2001-2005年)
近年来,全省各市、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一2010年)》(国发〔1998〕38号,以下简称《国家规划》)和《广东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2000一2010年)》(粤卫〔2001〕46号,以下简称《省规划》),积极开展健康教育与行为干预活动,使全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从当前情况看,我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增长速度较快,经静脉和吸毒传播艾滋病病毒的范围不断扩大,经性传播艾滋病病毒已在多个市(区)出现,并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的监管有待进一步加强;在我省大规模开展防治艾滋病工作的局面还未形成,各地防治措施落实情况不平衡,防治艾滋病、性病综合治理的协调力度不够。为切实有效解决问题,保证《省规划》的目标和任务如期完成,根据《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一2005年)》(国办发〔2001〕40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和卫生部《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01年)实施指导意见》(卫疾控发〔2001〕8号)以及我省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广东省实施〈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方案(2001一2005年)》(以下简称《省方案》)。
一、实施原则
(一)政府负责,加强部门合作与全社会参与,齐抓共管。
(二)预防为主,加强宣传教育,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三)突出重点,加强健康教育与行为干预,注重实效。
(四)分类指导,加强督查指导,严格执法,综合评价。
二、目标
(一)总体目标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遏制艾滋病、性病疫情上升较快的势头,到2005年底,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性病发病人数年增长幅度分别控制在20%和10%以内;将艾滋病病毒经临床输血传播的平均水平降低到1/10万以下。
(二)工作指标
至到2002年底要完成的工作指标:
1.坚决取缔违法采集血液或原料血浆点;对所有临床用血实行艾滋病病毒检测;临床用血均应由合法机构提供,其中由合法采供血机构提供的应占95%以上;其余由经批准的医疗机构自采自供;所有生产血液制品的原料血浆必须由合法的采供血机构使用机械采集。
2.所有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达到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工作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系统和监控机制。
3.医务人员的85%以上应接受过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培训,全省75%的县(市)级以上综合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中医医院等医疗机构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规范化诊断、治疗、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85%的县(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能够为性病患者提供规范化的诊断、治疗、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50%的乡镇卫生院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性病患者提供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
4.全省至少有50%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能在社区和家庭获得医疗和生活照顾。
5.接受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的人在城市达到70%以上,在农村达到40%以上;在高危行为人群中达到80%以上。100%的戒毒所、收容教育所和80%的监狱、劳教所开展艾滋病、性病的预防教育。
6.全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级中学新生入学预防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处方发放率达100%;普通初级中学要将艾滋病、性病预防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课程,地级以上市的学校开课率为100%,县(市)学校的开课率为85%,乡(镇)或以下学校的开课率为70%以上。
7.建成国内先进水平的省艾滋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规范全省各地HIV抗体检测初筛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建成一个高效、灵敏的艾滋病监测系统。
8.完成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试剂的研究。
9.建立艾滋病治疗药物临床试验基地。
10.建成全省地级以上市艾滋病性病信息网络系统和全省综合监测、实验室检测网络系统。
11.制定有关降低人群危险行为的政策,建立输血风险和艾滋病防治人员职业意外感染保险机制;出台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医疗和社会救助的措施。
12.建成一个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健康促进示范社区。
至到2005年底要完成的工作指标:
1.全民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普及率在城市达到75%以上,在农村达到45%以上;在高危行为人群中达到85%以上;在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监狱、劳教所被监管教育的人员中达到95%以上。
2.高危行为人群中安全套使用率达到50%以上。
3.全省90%的县(市)级以上综合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中医医院等医疗机构,以及艾滋病高发地区的50%的中心卫生院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规范化诊断、治疗、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75%的乡镇卫生院、60%的婚前医学检查机构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
4.从事艾滋病预防保健、临床医护、检测检验、采供血等工作的专业人员要100%上岗培训。
5.结合全国卫生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全省县(市)级艾滋病性病信息网络系统。
三、行动措施
(一)依法监督,阻断艾滋病病毒经血、血液制品等医源性和非医源性途径传播蔓延
各级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和公安部门要配合做好如下工作:
1.各级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有计划地实现无偿献血,科学合理用血,依法加强采供血机构建设,健全采供血机构网络;节约血液资源,做到合理、科学用血,建立健全市级血液中心。到2002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要建立符合标准的市级中心血站;在中心血站覆盖不到的县建成基层血站或中心血库;对所有临床用血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全省实行血站技术人员和相关检测人员的全员考核,并实行采供血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2.依据《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对现有单采血浆站进行整顿。2001年,按卫生部要求,由省卫生厅组织对全省单采血浆站进行执业验收,对不符合标准的一律予以取缔。
3.从2001年起,不再批准新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对全省血液制品企业执行《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特别是对具有《单采血浆许可证》和质量责任书的单采血浆站购入机采血浆的情况,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对不合格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
4.严格执行原料血浆采集、血液制品生产年度审核报告制度,加强对原料血浆的采集、收购和血液制品生产的监管。省、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执行《卫生部关于实行原料血浆采集报告制度的通知》(卫医发〔2000〕268号)文的要求,及时上报管辖的单采血浆站原料血浆采集年度报表。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要定期向省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血液制品产量及血浆来源和数量。各采浆耗材生产企业要定期向省卫生厅和卫生部提供有关耗材销售情况。省卫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核对原料血浆供应数量、耗材销售使用数量以及血液制品生产数量的匹配情况,对违反《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处罚。
5.加强对一次性输液(输血、注射)器等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使用和使用后处理的监督管理,打击非法制造、回收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行为,省卫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执法检查。
6.加强对血液及其制品、防治艾滋病药品和艾滋病病毒抗体诊断试剂的质量控制。
7.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消毒和院内感染的管理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特别是加强对易造成血源性或医源性传播的部门的管理。
8.严格执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加强对理发店、美容院等服务行业和公共场所中可能刺破皮肤的公用器具消毒的监督监测;及时发现薄弱环节,督促改进,确保所提供服务的安全性,对违法操作造成感染伤害者依法追究责任。
9.加强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初筛实验室的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所有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实验室建设与操作均要符合《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的要求。
10.各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原料血浆投料前“检疫期”制度;对凝血因子等血液制品应推行两步病毒去除或灭活措施;到2001年底前,实行血液制品上市前的国家批签发制度;到2002年底前,实行原料血浆混浆投料后的核酸抽检。省卫生部门每年要组织对各企业及其产品进行监督管理和监测。
11.建立举报制度,加大依法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的力度。卫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与公安机关密切合作,严厉打击非法采集、收购和销售手工采集原料血浆的行为,对手工采浆机构,吊销其《单采血浆许可证》;对收购手工采浆生产血液制品的企业,按制售假劣药品处理,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卫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年要组织对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卫生、公安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打击非法采供血液或原料血浆行为的活动,取缔非法采供血机构,严厉打击“血头”、“血霸”,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收购手工采集原料血浆的生物制品厂家要依法予以处罚。
(二)加强健康教育,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
教育、交通、旅游、公安、司法、民政、出入境检验检疫、计生、广播电视、卫生及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如下工作:
1.省、市级电视台、广播电台的第一套节目每周至少在黄金时段播放一次艾滋病性病防治、推广无偿献血的公益广告或有关节目;省、市主要报纸每周至少刊登一次预防艾滋病性病、推广无偿献血的报道或公益广告。省和地方影响较大的有关期刊也要适当刊登有关文章和公益广告。
2.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要对入学新生发放预防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处方、宣传材料(品),开设专题讲座;普通初级中学要将上述有关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课程。
3.公安、司法和民政部门负责对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监狱、劳教所的民警进行有关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培训,消除其恐惧心理,提高自我防护意识,使他们学会对被监管教育的人员进行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教育。
4.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务人员关于防治艾滋病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并协助对其它部门的师资进行培训。
5.在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集散场所以及医疗保健机构等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开辟宣传橱窗、发放宣传材料(品),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
6.在营业性娱乐场所放置宣传材料(品),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教育。在加强打击卖淫、嫖娼、贩毒、吸毒活动的同时,支持在高危人群中宣传共用针管注射器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危害以及推广使用安全套等防护措施。
7.对劳务输出、旅游等出入境人员,要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教育和相关咨询服务。
8.利用岗位培训、毕业后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等多种培训方式,积极开展医疗卫生人员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全员培训和从事艾滋病性病预防保健、健康教育、临床医护、检测检验、采供血和管理等人员的专业培训。
9.将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的策略和方法纳入省、市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的培训课程。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岗位培训,进行政策制定与评价方法的学习。
10.各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负责本系统职工和有关人群的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教育,乡镇、街道要将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健康教育和宣传无偿献血知识纳入创建文明社区的内容。基层人口学校要普遍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促进生殖健康的教育。要特别注重在青少年中开展青春期和性健康知识、艾滋病性病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禁毒知识的普及教育。
(三)针对高危行为开展干预工作,减少人群的危险行为
公安、司法、卫生和计生等部门要做好如下工作:
1.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法打击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违法犯罪活动,结合“无毒社区”创建活动,大力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和禁吸戒毒工作,积极宣传和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减少危害,降低人群高危行为。
2.健全安全套市场服务网络。在公共场所设置安全套自动售货机,计划生育系统应将艾滋病、性病的预防和生殖健康教育结合起来,在有条件的地方或高危人群中宣传和促进安全套的推广和使用;积极开展针具市场营销,推广使用清洁针具,减少共用注射器传播艾滋病病毒的危害。
3.在条件成熟的社区医疗机构中开展吸毒人员药物治疗试点。试点工作要慎重稳妥、严格控制,并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和管理办法,逐级上报至省卫生、公安部门,报经卫生部、公安部批准后才能实施。
4.严格按照《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的要求,对保外(所外)就医的艾滋病病人做好就医安排与管理工作。
(四)完善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质量
卫生、劳动、民政、社会保障和保险等部门要做好如下工作:
1.健全艾滋病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网络,并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开展艾滋病中医与西医结合治疗。
2.艾滋病高流行区地(市)级预防保健和医疗机构要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预防保健、临床诊断、治疗服务。到2001年底,地(市)级以上城市和艾滋病高发地区的县(市),至少要指定一个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或其中的科室,收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
3.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艾滋病预防、治疗和护理体系,要建立社区专业骨干队伍和志愿者队伍,营造有利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生存的宽松环境,实施医疗照顾与关怀,并加强管理,减少其流动。
4.对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采用药物和其他干预手段,以及剖腹产和人工喂养等方法,控制艾滋病病毒母婴传播。整顿性病诊疗服务市场,规范性病诊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5.提高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医疗服务能力,关心他们的医疗。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应同等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基金给付范围,按规定支付。
6.凡有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工作和生活的单位与社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下发的《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要提倡家庭内的关怀照顾,改善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的生活质量,完善社区医疗保健及心理咨询服务,减轻他们及家庭在生活、就业、就学等方面受到的歧视和压力。
7.鼓励开展商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团体和慈善机构可设立艾滋病社会救助基金。
(五)规范艾滋病、性病防治管理,控制艾滋病在性病人群中的传播
1.各级政府应对目前性病广泛流行可能带来艾滋病蔓延的严重性有足够的认识,将整顿性病医疗市场的混乱局面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中,将打击游医、药贩,取缔非法行医,依法严格管理广告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当地政府综合治理管理部门常规督导检查工作中。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有行医资格承担艾滋病、性病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审批和规范化管理,定期检查督导。对从事性病诊疗的医务人员要进行有关医德教育。要把性病的诊断治疗服务与艾滋病的预防工作结合起来,把提倡安全性行为、推广使用安全套、咨询以及性伴追踪和应用病症管理方法等工作纳入规范化门诊服务范围。
(六)建立健全艾滋病性病监测体系和信息系统
卫生业务部门要健全艾滋病性病综合监测网络,开展生物学、人口学、行为学以及社会学监测。将艾滋病性病信息网络纳入卫生信息网建设中,逐步建立和完善全面、快捷、灵敏的信息通路,提高艾滋病应急事件处理能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对出入境人员中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的艾滋病监测管理力度。
(七)建立健全艾滋病性病评价体系
省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办公室要协调好多部门、多学科的力量参与艾滋病性病评价指标体系的制定工作。到2002年底,建立科学、合理的艾滋病性病防治分类评价指标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多部门、多学科参与的评价组织体系,定期对政策、防治方法和措施开展综合评估;建立评估反馈机制,及时修订、完善有关政策,不断调整防治策略与技术措施。
(八)开展艾滋病防治基础和应用研究
省科技行政部门要把艾滋病防治研究列为省重点科技项目,扶持科研机构、药品检验机构研制艾滋病检测试剂和高标准试剂标准品,提高血液艾滋病病毒检测水平;探索中医与中西医结合治疗艾滋病的有效方法;大力开展血液成分病毒灭活等输血安全的基础研究工作。结合我省的情况及时推广应用国内外科学的防治方法和措施。
加强流行病学研究能力,完善我省艾滋病监测系统和疫情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地分析与预测艾滋病的流行趋势、针对艾滋病防治措施和方法,开展经济学评价与应用性研究。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加强省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制度建设及其办公室的工作,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协调、督促、检查《省规划》和协调会议各项决定的落实。同时,设立跨部门、多学科的省级艾滋病专家顾问委员会,为全省艾滋病防治工作及有关政策法规的制定提供咨询和提出建议。
省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制度办公室负责对《省方案》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实施《省方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局(团体)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工作。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家的《行动计划》精神和《省方案》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必要的措施支持有关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和安全套及针具市场营销等活动。要明确责任,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省规划》目标如期实现。
(二)调整、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相关政策
公安、司法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艾滋病、性病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提供法律保障,抓紧研究和制定相关的保险制度。
卫生部门要加快研究和制定高危行为人群干预政策与措施,妥善解决输血风险和艾滋病防治人员职业意外感染风险问题。
要扩大预防与控制艾滋病领域的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该领域有关的活动,借鉴与吸收国际上有益的经验,积极引进国外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国外捐赠我省用于艾滋病性病预防与控制的药品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减免税政策。
(三)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
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的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力和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际,安排必要的防治经费,列入年度预算计划,并随着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适当调整。积极争取社会捐助和境外援助,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考核评价
(一)纳入相关考核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各有关部门应将《省规划》和《省方案》中关于艾滋病、性病工作指标的有关内容列入相关工作的常规考评中;卫生部门要将《省规划》中的工作指标纳入健康教育、卫生监督执法、城市卫生、社区卫生、血液管理、医院管理、卫生防病和妇幼卫生等项工作的常规考评中。
(二)制定综合性评价指标体系
省艾滋病防治协调办公室将根据《省规划》和《省方案》的要求,组织制定中期(2001年)与终期(2005年)的综合性评价指标和考核评价方案。综合性评价指标分三个方面,即:社会支持性环境指标及相关数据;行为的变化指标及相关数据;血清学监测指标与病例报告数据。综合评价以收集第一方面的指标为重,结合第二、三方面指标反映出的趋势和变化进行科学的评价。
(三)建立以经常性监督检查为主的考核评价制度
各地要根据当地《省规划》和《省方案》的要求以及分阶段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自查方案,包括综合考证具体办法和反馈方法;结合日常工作的检查指导进行考评,平时考评与定期考评、抽查、自查、中期和终期考评相结合,以平时考评为主;综合考评由各级政府组织,逐年定期自查和逐级考评;各级政府的艾滋病防治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考评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2005年后的实施方案和考核评价方案将根据我省的具体情况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的方案来制定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