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今年起,各单位在确保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的年休假。
二、职工休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当地规定,结合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并报总行人事部备案。休假天数应根据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确定,最多不得超过两周。
三、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一律不准搞公费旅游,也不得以不休假为由向职工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
四、恢复离休干部健康休养制度,经费开支要控制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之内。
五、计划单列市分行执行所在省分行的规定。
六、各单位原自行拟定的休假办法和临时措施,凡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立即停止执行,均按本通知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