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九月九日
关于调整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减轻省直国家公务员的医疗费负担,根据公务员医疗消费的实际水平、个人负担以及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使用情况,现对《河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作如下调整:
一、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其住院期间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助:在职人员85%,退休人员90%,副厅级(含已退休)人员补助95%、正厅级(含已退休)人员98%。60岁以上正厅级人员患大病、重病住院期间的特殊用药和特殊检查可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和财政厅制定)。
二、个人帐户铺底金补助由2年改为3年。
三、患大病、重病职工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后,当年个人医疗费负担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所在单位可以适当给予困难补助。
四、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用,由省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五、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