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证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现就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股东大会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
公司法》第
一百零三 条行使职权。
二、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6个月内举行;上述期限内不召开股东年会,又无正当理由的,公司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要求该公司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三、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方式,除应当符合《
公司法》第
一百零四 条、第
一百零五 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对内资股股东采取公告方式。会议通知的公布日至股东大会的召开日不得少于30日。
前款所称公告,指公司将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在一家或多家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司的公告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刊登。会议通知一经公告,视为内资股股东已经收到股东大会的通知。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通知召开股东大会,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规定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
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含H股)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45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会议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
四、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保证全体股东享有出席会议的平等权利。股东应当按照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的原则进行表决,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股东的表决权。
五、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应当依据《
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有责任保证股东大会的职权得以落实。股东因故不出席股东大会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没有出席也不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视为股东弃权。
六、公司应当按照《
公司法》的要求,参考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内容,对章程进行修改,切实保证《
公司法》赋予股东大会的职权得以落实。修改公司章程必须在股东大会充分讨论,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公司应当认真准备股东年会。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年度财务预算、年度财务决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等,应当在股东年会上讨论并表决;涉及扩股资金投向、用途变更或者需要报送审批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议题单独表决。股东年会无正当理由未能安排讨论并表决前述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应当事先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公开说明理由,并向公司监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八、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年会表决批准后,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股东大会的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股东大会未作决定或公司章程未作规定的,除股东大会决定该年度不分配股利的情形外,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在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弥补亏损。
九、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起草人必须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草案内容的真实、准确,避免使用容易产生歧义的表述。
十、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股东大会召开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一、公司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的方式和股东大会决议内容不符合《
公司法》和上述要求的,公司监管部门要责令公司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十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公司认真执行《
公司法》,指导公司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履行股东大会的职权,依法召开股东大会,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