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本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本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江苏省镇江市人大常委会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本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全国人大、省市委关于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的相关部署要求,加强和改进对市本级预算的审查监督,更好地发挥预算在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一、加强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政府预算决算开展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围绕服务党和全市工作大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依法审查监督,聚焦重点,注重实效,保障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障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本省、市部署贯彻落实。(一)加强财政政策审查监督。审查监督重点包括:财政政策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本省、市部署要求情况;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要求、主要目标、重点工作相衔接情况;加强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工作,强化政策对年度预算的指导和约束,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情况;财政政策制定过程中充分听取人大代表与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情况;财政政策合理性、可行性、可持续性和绩效性等情况。
(二)加强一般公共预算审查监督。审查监督支出总量和结构重点包括:支出总量和结构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本省、市部署情况;支出总量及其增减情况;调整优化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绩效等情况。审查监督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重点包括:重点支出预算和支出政策相衔接情况;重点支出规模变化和结构优化情况;重点支出决策论证、政策目标和绩效情况。重大投资项目与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相衔接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储备、决策论证、投资安排和实施进度及效果情况。审查监督部门预算重点包括:部门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情况;部门预算与支出政策、部门职责衔接匹配情况;项目库建设情况;部门重点项目预算安排和绩效情况;跨年度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新增资产配置情况;结转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等情况。
审查监督财政转移支付重点包括:各类转移支付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匹配情况;促进地区间财力均衡及增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情况;健全规范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情况;专项转移支付的设立、分配、定期评估和清理整合情况;项目的申报、转移支付收入、资金使用等情况;转移支付预算编制、下达和使用情况;转移支付绩效情况。审查监督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重点包括:预算收入安排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相适应情况;各项税收收入与对应税基相协调情况;预算收入依法依规征收、真实完整情况;预算收入总量变化、结构优化、质量提高情况;依法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等情况。
(三)加强政府性基金预算审查监督。审查监督重点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统筹情况;基金征收、使用和期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况;收支政策和预算安排的合理性、可行性、可持续性情况;政府性基金支出使用和结转情况;政府性基金项目绩效和评估调整等情况。(四)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审查监督。审查监督重点包括:预算范围完整、制度规范情况;国有资本足额上缴收益和产权转让等收入情况;支出使用方向和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政策情况;国有企业上缴收益与经营状况、效益指标等匹配情况;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情况;与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国资国企改革相衔接等情况。(五)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审查监督。审查监督重点包括:各项基金收支安排、财政补助和预算平衡情况;预算安排贯彻落实社会保障政策情况;基金绩效和运营投资情况;中长期收支预测及可持续运行等情况。(六)加强政府债务审查监督。聚焦政府债务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开展政府债务审查监督。
(七)进一步推进预算决算公开,提高预算决算透明度。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监督市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及时公开预算决算信息,主动回应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接受社会监督。二、加强市本级预算编制监督工作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预算编制前应当听取社会各界关于重点支出、重大项目投资、重大支出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建议。依照预算法规定的时间将市本级预算草案全部编制完毕。预算应当按照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本省、市部署要求,做到政策明确、标准科学、安排合理,增强可读性和可审性。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草案,应当列示预算收支情况表、转移支付预算表、基本建设支出表、政府债务情况表等,说明收支预算安排及转移支付绩效情况。市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应当按基金项目分别编列说明。政府性基金支出编列到资金使用的具体项目,说明结转结余和绩效情况。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收入编列到行业或企业;支出编列到使用方向和用途,说明项目安排的依据和预期目标。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应当按保险项目编制,反映预算编制范围内各险种基金预算收支和结余情况,反映社会保障领域财政补助情况,说明社会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情况。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草案或者预算说明中,具体说明四本预算的编制原则、国家和本市的财税政策重点、收入测算依据、支出政策标准和项目内容、收支平衡等情况。三、加强和改善市本级预算初步审查工作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有关市本级预算编制情况。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结合听取市人大代表、专家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情况,与市政府财政等部门密切沟通,研究提出关于年度预算的分析报告。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市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交财政经济委员会,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市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就有关重点问题开展专题审议,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财政经济委员会开展初步审查阶段,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围绕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本省本市部署要求,对相关领域部门预算初步方案、转移支付资金和政策开展专项审查,提出专项审查意见。专项审查意见中增加相关支出预算的建议,应当与减少其他支出预算的建议同时提出,以保持预算的平衡性、完整性和统一性。专项审查意见及时送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研究处理,必要时作为初步审查意见的附件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四、加强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财政经济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做好有关工作。市政府财政等部门应当及时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提交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定期提供全市预算执行报表等有关资料,反映预算收支、政府债务等相关情况。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电子政务网等平台,定期提供部门预算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和宏观经济、金融、审计、税务、商务、社保等方面政策制度、数据信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监督方式,加强对重点收支政策贯彻实施、重点领域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重大财税改革和政策调整、重大投资项目落实情况、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等方面监督。市政府在每年八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市财政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定期提供预算执行、有关政策实施和重点项目进展情况。五、加强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工作市本级预算执行中,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减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重点领域支出,增加政府举借债务规模,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市本级预算执行中必须作出预算调整的,市政府应当编制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严格控制预算调剂,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执行,因重大事项确需调剂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市本级预算执行中出台重要的增加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措施,或者预算收支结构发生重要变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预算工作委员会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必要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六、加强对市本级决算的审查工作市本级决算草案应当如实反映预算执行结果,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以及决算数分别列出,对重要变化应当作出说明。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按功能分类细化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细化到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应当按功能分类细化到项。按照国务院规定实行权责发生制的特定事项,在审查市本级决算草案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市本级决算草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的三十日前,提交财政经济委员会,由财政经济委员会结合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七、加强预算绩效的审查监督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实施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强化事前绩效评估,严格绩效目标管理,完善预算绩效指标体系,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促进绩效评价结果与完善政策、安排预算和改进管理相结合,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将重要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与预决算草案同步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对重点支出和重大项目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审查监督。必要时,召开预算绩效听证会。八、加强对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决算的审计监督市政府审计部门应当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对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以及决算草案进行审计监督,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预算执行、决算审查监督提供支持服务。市政府应当在每年八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上一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上一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重要政策实施、财政资金绩效、政府债务管理的审计情况,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情况,全面客观反映审计查出的问题,揭示问题产生原因,提出改进工作建议,并提供审计查出问题清单等。审计查出问题要依法纠正、处理,加强审计结果运用,强化责任追究,完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机制,健全整改情况公开机制。必要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市政府审计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工作协同。市政府审计部门应当聚焦审计重点,加大对支出预算和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加强绩效审计,在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审计监督重点内容、项目时,应当征求预算工作委员会意见建议,注重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重点监督工作相衔接,形成监督合力。九、加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工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跟踪监督。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开展监督,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效果,推动建立健全整改长效机制,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涉及市、区政府的,可以与市、区人大常委会协同开展监督,实现市与市、区人大监督工作联动。健全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贯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形成监督合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每年十二月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相关责任部门单位的单项整改情况报告,并进行满意度测评。有关责任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市政府提交的整改情况报告,应当与审计工作报告揭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相对应,重点反映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并提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单项整改结果和市级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清单。必要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作出决议。十、加强预算联网监督工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成形成横向联通、纵向贯通的预算联网监督网络,按照全口径审查、全过程监管的要求建好用好预算联网监督系统,推进实现预算审查监督的网络化、智能化。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提供财政预算、决算、预算调整、国有资产等方面数据内容,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充分运用预算联网监督系统的查询、服务等功能,对重点支出、转移支付、审计查出突出问题及其整改情况等进行分析对比,增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预算联网监督发现的问题,适时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核实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十一、依法执行备案制度、强化预算法律责任市政府应当将有关预算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市区财政体制政策、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本级预算决算报告、市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以及其他应当报送事项,及时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工作发现的问题,相关机关、部门、单位和地方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对违反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及时通报监察机关。十二、更好发挥市人大代表和专业力量作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在预算审查监督各项工作中,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高度关注和回应社会关切,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市政府财政等部门应当通过座谈会、通报会、专题调研、办理议案建议和邀请人大代表视察等方式,在编制预算、制定政策、推进改革过程中,认真听取市人大代表意见建议,主动回应市人大代表关心的问题。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市人大代表的沟通联系,更好发挥代表作用。健全预算审查联系代表工作机制,发挥好预算审查联系代表在预算审查监督中的沟通、引导作用。借助学者教授、第三方力量等优势,在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提高整体预算审查监督水平。十三、完善预算工作委员会职责预算工作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预算决算、审查预算调整方案和监督预算执行方面具体工作;承担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跟踪监督方面具体工作;承担预算、国有资产联网监督方面具体工作;受主任会议委托,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方面具体工作;以及承办本决定规定的和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以及财政经济委员会需要协助办理的其他有关财政预算具体事项。经主任会议批准,预算工作委员会可以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预算情况,并获取相关信息资料及说明;可以对各部门、各预算单位、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资金使用和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调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协助、配合。各市、区人大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决定做好本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