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第34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21年2月2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刘 宁 2021年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政府规章清理工作和我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加快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省政府对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决定: 废止《辽宁省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7件省政府规章。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附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1.《辽宁省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1992年7月25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辽宁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11月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3.《辽宁省育林基金管理办法》 (1999年12月3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4.《辽宁省农药管理实施办法》 (2003年9月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5.《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2005年2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6.《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2005年12月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7.《辽宁省国土规划管理办法》 (2009年3月2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