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加强市场监管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加强市场监管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8]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2008年新春佳节即将来临,为确保节日期间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打造安全健康的饮食消费环境,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现就加强节日期间市场监管和食品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春节期间市场供需两旺,是群众购买和消费相对集中的时期,也是食品安全事故的多发期。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站在践行科学发展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节日市场监管、保障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政府责任,按照部门职责要求,落实环节监管责任。对节日期间市场监管和食品安全工作进行专项安排部署,制定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严格依据价格、质量、市场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认真解决好影响民生的实际问题,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二、加强价格监管,力保节日市场供应稳定
各级政府、各监管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周密部署依法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工作。一是严格控制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调整;二是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国家对部分重要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商品及服务采取的临时价格干预政策和中央、自治区、市委、市政府做出稳定市场价格的决策部署。依法加强对粮、油、肉、禽、蛋、饲料等重要商品价格的监管工作。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并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解除临时干预措施。三是对未列入申报和备案范围的其他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也要引导企业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把握好调价行为。四是要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对合谋涨价、串通涨价、停供限供、囤积居奇的行为,对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缺斤短两、变相涨价,以及散布涨价谣言、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
三、突出工作重点,强化对节日食品市场监管
节日期间,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安排组织好节前的各项检查工作,加大对食品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一是农牧部门要加强对节日市场需求量较大的农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果蔬农残的检测。禁止不合格农产品上市。二是质监、工商部门要加强重点品种的监管,对节日期间人民生活必需品和节日大宗食品,如粮油、肉类、蔬菜、水产品、豆制品、奶制品、散装食品、饮料、酒类等进行一次认真排查,防止质量不合格和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生产和流通。结合市政府关于禁止销售裸装豆制品的通告,加大对豆制品无证小作坊的查处力度,净化豆制品市场环境。三是质监、工商、卫生部门要抓好重点部位的检查,突出对城乡结合部、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村集市和"五小"(小作坊、小餐馆、小摊点、小商店、小食杂店)行业的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活动,对无卫生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四是商务部门要加强肉品管理,坚持定点屠宰,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加工注水肉和病害肉的违法行为;加强对国家投放储备肉的监管,确保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五是卫生部门要重点加强餐饮企业年夜饭和农村婚宴等集体用餐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申报和现场检查指导制度,确保不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六是民委和工商部门要加强清真食品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制售假冒清真标牌食品等违法行为。节日期间各监管部门要增加检查频次,及早发现问题,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有效制止假冒伪劣食品的生产及销售,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四、广泛开展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维权意识
春节前,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介,加强对政府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等的正面宣传报道,提高广大市民对有关政策的知晓率,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认知度和自我保护能力,正确引导消费。要充分发挥监督员、信息员、协管员作用,形成群防群控局面,确保节日市场稳定和食品安全。
五、加强节日值班,认真做好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加强节日值班工作,保证通讯、信息渠道24小时畅通,落实节日值班责任制。加强区域间、部门间沟通,密切关注各类信息,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落实好投诉举报受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处理"的原则,认真对待,及时查处。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机制。一旦辖区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等事故,要按照《银川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要求,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医疗救治、事故查处和善后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危害。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务必于2月1日前将节日前期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报银川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951-4119225(传真);
电子邮箱:sp4119225@163.com。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