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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稽查局,各区(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领>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7]161号)及有关规定,市局对现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发布如下:
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240份
1.《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珠税发[1994]5号)。
2.《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明年实行增值税和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珠税发[1994]11号)。
3.《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珠国税发[1994]23号)。
4.《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办法〉的通知》(珠国税发[1994]28号)。
5.《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各种价外费用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1994]32号)。
6.《转发省国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珠税发[1994]53号)。
7.《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的通知》(珠税发[1994]57号)。
8.《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后取得增值税原版专用发票抵扣期限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1994]70号)。
9.《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珠税发[1994]72号)。
10.《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的通知》 (珠税发[1994]133号)。
11.《转发省国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珠税发[1994]141号)。
12.《转发省国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珠税发[1994]163号)。
13.《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工作的通知》(珠国税发[1994]207号)。
14.《转发省国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管理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1995]79号)。
15.《关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来信来函调查处理情况上报的通知》(珠国税发[1995]89号)。
16.《转发省国税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1995]108号)。
17.《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纳税申报稽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国税发[1995]142号)。
18.《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印发〈关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戳记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珠国税发[1995]149号)。
19.《转发省国税局关于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干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1995]155号)。
20.《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珠国税发[1995]184号)。
21.《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珠国税发[1995]200号)。
22.《转发省国税局关于我省部分生产(加工)企业〈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执行情况的通报》(珠国税发[1995]204号)。
23.《关于在我市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书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员证制度的通知》(珠国税发[1995]211号)。
24.《关于防伪税控系统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1995]213号)。
25.《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规定》(珠国税发[1995]255号)。
26.《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1995]306号)。
2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珠国税发[1996]001号)。
28.《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利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百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 (珠国税发[1996]012号)。
29.《转发省国税局关于补充和修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珠国税发[1996]023号)。
30.《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印发消费税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珠国税发[1996]83号)。
31.《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期限的通知》(珠国税发[1996]205号)。
32.《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珠国税发[1996]206号)。
33.《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戳记管理的通知》(珠国税发[1996]266号)。
34.《转发省国税局关于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期限延期的通知》(珠国税发[1997]025号)。
35.《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函[1997]025号)。
36. 《转发省国税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1997]087号)。
37.《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珠国税发[1997]097号)。
38.《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1997]174号)。
39.《转发省国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珠国税发[1997]183号)。
40.《转发省国税局关于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期限延期的通知》(珠国税发[1999]038号)。
41.《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国税发[1998]146号)。
42.《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管理工作规程和业务需求的通知》(珠国税发[1998]146号)。
43.《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补充通知》(珠国税发[1998]162号)。
44.《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实施金税工程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的通知》(珠国税发[1998]444号)。
45.《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1999]312号)。
46.《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1999]442号)。
47.《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IC卡管理的通知》(珠国税发[1999]494号)。
48.《关于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批复》(珠国税发[1999]452号)。
49.《关于加强防伪税控系统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珠国税发[1999]498号)。
5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及安装护.隔离栏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珠国税发[1999]543号)。
51.《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1999]576号)。
52.《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珠国税发[1999]582号)。
53.《转发省国税局关于继续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1999]603号)。
54.《转发省国税局关于电力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函[2000]006号)。
55.《转发省国税局关于税务所(分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期限延期的通知》(珠国税发[2000]043号)。
56.《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珠国税发[2000]055号)。
57.《转发省国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2000]066号)。
58.《转发省国税局关于企业取得防伪税控机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问题的批复》(珠国税函[2000]072号)。
5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营业税申报管理问题试行办法〉的通知》(珠国税发[2000]142号)。
6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2000]208号)。
61.《关于切实加强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认证的通知》(珠国税发[2000]247号)。
62.《转发省国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珠国税发[2000]251号)。
63.《转发省国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珠国税发[2000]252号)。
64.《转发省国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关于修改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2000]275号)。
65.《转发省国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2000]276号)。
66.《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加快全省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工作进度的通知》(珠国税发[2001]3号)。
67.《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补充通知》(珠国税发[2001]32号)。
6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2001]78号)。
69.《转发关于做好代征车辆购置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2001]041号)。 70.《关于重申税务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2001]109号)。
71.《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印发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珠国税发[2001]310号)。
72.《转发省国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2001]332号)。
73.《转发省国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管理的通知》(珠国税发[2001]399号)。
74.《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补充通》(珠国税发[2001]448号)。
75.《税收业务会议纪要》(珠国税发[2002]1号)。
76.《转发省国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珠国税发[2002]72号)。
77.《转发省国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2002]137号)。
78.《转发省国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通知》(珠国税发[2002]264号)。
79.《关于加强对外来鲜猪肉税收管理的通知》(珠国税发[2003]116号)。
80.《转发省国税局关于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珠国税发[2003]117号)。
81.《转发省国税局关于提高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珠国税发[2003]146号)。
82.《关于调整我市免税货物进项税额转出计算方法的通知》(珠国税函[2004]85号)。
83.《转发省国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珠国税发[2004]107号)。
84.《关于软件产品类别划分和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函[2006]55号)
85.《关于我市二手车经营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函[2006]61号)。
86.《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珠税发[1994]224号)。
87.《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纳税地点的通知》(珠国税发[1994]89号)。
88.《转发省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包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1995]122号)。
89.《转发省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所得税征管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珠国税发[1995]29号)。
90.《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个人向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捐赠税务处理问题批复的通知》(珠国税发[1996]015号)。
91.《转发省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1996]013号)。
92.《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问题》(珠国税发[1996]277号)。
93.《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国税发[1997]041号)。
94.《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珠国税发[1997]045号)。
95.《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珠国税发[1997]048号)。
96.《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珠国税发[1997]086号)。
97.《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珠国税发[1998]252号)。
98.《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1998]253号)。
99.《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国税发[1998]395号)。
100.《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何关于集体金融企业企业所得税审批权限的通知》(珠国税发[1998]254号)。
101.《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1998]463号)。
102.《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通信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1998]255号)。
103.《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1998]425号)。
104.《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国税发[1999]053号)。
105.《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的职工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珠国税发[1999]545号)。
10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珠国税发[1999]386号)。
107.《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欧元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折算人民币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2000]039号)。
108.《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珠国税函[2002]12号)。
109.《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函[2003]57号)。
110.《关于变更外商投资企业(个人)外汇收入汇出税务证明的通知》(珠国税发[1994]85号)
1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1995]91号)。
112.《关于加强对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管理的通知》(珠国税发[1996]260号)。
1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1999]539号)。
114.《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珠国税函[2000]045号)。
115.《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涉外税务审计规程试点工作的通知》(珠国税发[2000]212号)。
116.《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涉外税收工作和规范出口退(免)税工作程序的通知》(珠国税发[2000]101号)。
117.《关于做好免抵调库和退税工作的紧急通知》(珠国税发[2000]148号)。
118.《关于印发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内部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国税发[2000]417号)。
119.《关于加强出口型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的通知》(珠国税发[2001]411号)。
120.《关于调整珠海市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涉外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国税发[2001]439号)。
121.《关于印发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交易行为试行预约定价的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国税发[2002]433号)。
122.《转发省国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管确保收入任务完成的通知》(珠国税函[2002]76号)。
123.《税收业务会议纪要》(税收业务会议纪要(2002)9号)。
124.《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珠国税发[2001]147号)。
125.《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有关政策问题的函》 (珠国税发[1994]77号)。
126.《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伤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1994]83号)。
127.《关于办理1996年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珠国税发[1996]104号)。
128.《关于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征、退税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珠国税发[1996]138号)。
129.《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有关事项的通知》(珠国税发[1996]149号)。
130.《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盐业专营公司出口盐准予开具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批复》(珠国税发[1997]205号)。
131.《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函[1997]05号)。
132.《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向海关申办出口退税报关单的凭证的函》(珠国税函[1997]28号)。
133.《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出口退税的通知》(珠国税发[1998]52号)。
134.《关于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若干措施的通知》(珠国税发[1998]234号)。
135.《转发省国税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高部分机电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珠国税发[1998]334号)。
136.《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进出口税收检查工作的通知》(珠国税发[1998]379号)。
137.《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问题的补充通知》(珠国税发[1998]333号)。
138.《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1998]435号)。
139.《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国税发[1999]073号)。
140.《珠海市国税局关于1999年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国税发[1999]098号)。
141.《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1999]166号)。
142.《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珠国税发[1999]324号)。
143.《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煤炭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1999]454号)。
144.《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珠国税发[1999]440号)。
145.《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珠国税发[1999]489号)。
146.《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1999]539号)。
14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9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的通知》(珠国税发[1999]573号)。
148.《转发省国税局关于严格加强广东省潮汕地区购进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珠国税发[2000]056号)。
149.《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珠国税发[2000]057号)。
150.《转发省国税局关于明确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批复》(珠国税发[2000]092号)。
151.《转发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产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国税发[2000]094号)。
152.《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广东省潮阳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等企业从潮汕地区购进货物出口暂不予退税的通知》(珠国税发[2000]133号)。
153.《转发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潮汕地区供应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珠国税发[2000]138号)。
154.《转发省国税局关于继续做好钢材以产顶进工作的通知》(珠国税发[2000]278号)。
155.《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专项检查的通知》(珠国税发[2000]328号)。
15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甜菜粕准予退税的批复》(珠国税发[2000]433号)。
157.《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出口税收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2001]55号)。
158.《关于加强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供货企业出口货物的管理意见》(珠国税发[2001]65号)。
159.《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做好2000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珠国税发[2001]69号)。
160.《转发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2001]134号)。
161.《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级玻璃纤维布等产品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珠国税发[2001]192号)。
162.《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在招标项目中中标退税核准的批复的通知》(珠国税发[2001]220号)。
163.《转发省国税局关于提高部分棉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珠国税发[2001]230号)。
164.《转发省国税局关于禽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珠国税发[2001]231号)。
165.《转发省国税局关于下发2001年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的通知》(珠国税发[2001]232号)。
166.《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广东潮汕地区部分企业纳入正常税收监管范围的通知》(珠国税发[2001]244号)。
167.《关于规范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及完税分割单管理的通知》(珠国税发[2001]328号)。
168.《税收业务会议纪要》(税收业务会议纪要[2002]2号)。
169.《税收业务会议纪要》(税收业务会议纪要[2002]3号)。
170.《税收业务会议纪要》(税收业务会议纪要[2002]5号)。
171.《税收业务会议纪要》(税收业务会议纪要[2002]6号)。
172.《关于印发珠海市国税局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及完税分割单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国税发[2002]18号)。
173.《转发省国税局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珠国税发[2002]19号)。
174.《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聚碳酸脂胶粒等产品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2002]68号)。
175.《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珠国税发[2002]78号)。
176.《转发省国税局关于米粉干征退税率适用问题批复的通知》(珠国税发[2002]122号)。
177.《转发省国税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将潮汕地区纳入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常管理的补充通知》(珠国税发[2002]178号)。
178.《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珠国税发[2002]256号)。
179.《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2002]258号)。
180.《关于印发<珠海市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办法>和<珠海市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珠国税发[2002]260号)。
181.《关于下发2002年度珠海市出口企业分类情况的通知》(珠国税发[2002]280号)。
182.《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印发<广东省D类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国税发[2002]319号)。
183.《关于印发<珠海市D类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国税发[2002]329号)。
184.《转发省国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进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点的通知》(珠国税发[2002]334号)
185.《关于开展出口型生产性小规模纳税人专项检查的通知》(珠国税发[2002]349号)。
18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菠萝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2002]362号)。
187.《关于出口型生产性小规模纳税人专项检查的补充通知》(珠国税发[2002]379号)。
188.《关于明确生产性出口企业变更经营地址有关"免、抵、退"税及一般纳税人管理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2002]383号)。
18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有关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珠国税发[2002]391号)。
190.《转发省国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珠国税发[2002]416号)。
191.《税收业务会议纪要》(税收业务会议纪要[2003]3号)。
192.《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珠国税发[2003]25号)。
193.《转发省国税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珠国税发[2003]32号)。
19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的通知》(珠国税发[2003]62号)。
195.《转发广州海关关于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有关栏目内容说明的函》(珠国税函[2003]67号)。
196.《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补充通知》(珠国税发[2003]78号)。
19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珠国税发[2003]84号)。
198.《关于开展对2002年度开具出口专用缴款书生产企业的清算通知》(珠国税发[2003]119号)。
199.《转发省国税局 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珠国税发[2003]127号)。
200.《关于下发2003年度珠海市出口企业分类情况的通知》(珠国税发[2003]147号)。
201.《关于进一步明确出口退(免)税逾期单证不齐视同内销征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珠国税发[2003]157号)
202.《转发省国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3年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的通知》(珠国税发[2003]222号)。
203.《转发省国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备案有关电子信息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2003]244号)
20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资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珠国税发[2003]246号)。
205.《转发省国税局、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珠国税发[2003]289号)
206.《关于制定珠海市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传递工作机制通知》(珠国税发[2004]54号)。
207.《关于免税货物耗用进项税额转出计算方法的补充通知》(珠国税发[2004]166号)。
208.《税收业务会议纪要》(税收业务会议纪要[2005]1号)
209.《转发省国税局、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珠国税发[2005]4号)。
210.《关于市区征管地段和范围划分的补充通知》(珠国税发1995)112号)。
211.《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和税务登记证式样的通知》(珠国税发[1996]152号)
212.《转发省国税局关于纳税人识别号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珠国税发[1996]178号)。
213.《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换证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通知》(珠国税发[1996]179号)。
214.《转发省国税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1996]197号)。
215.《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统一代码具体使用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函[1996]38号)。
216.《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户实际经营额超过定额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珠国税发[1997]005号)。
217.《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国税发[1997]177号)。
218.《关于办理"两证"收取工本费的函》(珠国税函[1997]11号)。
219.《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印发个体私营经济建帐建制税务文书式样的通知》(珠国税函[1997]32号)。
220.《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珠国税函[1997]42号)。
221.《关于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珠国税发[1998]085号)。
222.《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加强个体经济税收征管开展全省统一调整纳税定额的通知》(珠国税发[1998]159号)。
223.《关于委托珠海市市场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代征农贸市场税收的通知》(珠国税发[1998]224号)。
224.《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国税发[1998]265号)。
225.《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珠国税发[1999]344号)。
226.《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珠国税发[1999]417号)
227.《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机关收费管理的通知》(珠国税发[1999]418号)。
228.《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对换发税务登记证件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珠国税发[1999]553号)。
229.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珠国税发[2002]150号)。
230.《转发省国税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珠国税发[2002]151号)
231.《转发省国税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珠国税函[2002]42号)。
232.《转发省国税局关于税务登记收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珠国税函[2003]116号)。
233.《转发省国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防治"典型肺炎"期间做好纳税申报工作的紧急通知》(珠国税发[2003]121号)。
234.《转发省国税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珠国税函[2004]1号 )
235.《关于评定珠海市2002-200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的通告》(珠国税发[2004]79号)。
236.《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1997]113号)。
237.《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珠国税发[2004]7号)。
238.《转发省财政厅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2003]93号)。
239.《转发省国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国税发[2003]284号)。
240.《转发省财政厅 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珠国税发[2003]285号)
二、部分条款已失效或废止涉及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02份
1.《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珠税发[1993]342号)总局发文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2.《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珠国税发[1994]08号)省局发文第六条、第十五条。
3.《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珠税发[1994]22号)市局补充意见。
4.《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珠税发[1994]23号)市局补充意见。
5.《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1994]23号)市局补充意见。
6.《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1994]33号)总局发文第三条。
7.《转发省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珠税发[1994]99号)总局发文第一条。
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珠税发[1994]202号)市局补充意见。总局发文第六条(四)"为了有利于提高专用发票的开票效率,销售方可以预先在专用发票有关销贷单位的栏目内加盖刻有其名称、地址、电话号码、纳税人登记号的专用戳记。印章必须清楚。如果上述内容发生变化,必须及时换"、(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明传电报[1994]035号)"第三条所说'其销售电力或自来水可以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专用发票和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基金发票',是指供电部门和自来水公司可以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但必须领购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
9.《转发省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珠税发[1994]229号)总局发文第二条(一)"根据消费税法的规定,对于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或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对企业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连续生产汽车轮胎;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在计征消费税时,允许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汽车轮胎和摩托车的买价或已纳消费税税款计征消费税"。
10.《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国税发[1995]32号)省局补充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及附件2、3;总局发文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
11.《转发省国税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1995]33号)省局发文补充意见中"以及不能提供'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的单位和个人"。
1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珠国税发[1995]71号)市局补充意见"各企业在税务部门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书》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员证》方可购买。具体办法由市局另行通知";总局发文(国税发[1995]15号)第一条第一款(一)"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相关的规定处罚。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在六个月内停止其使用专用发票,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并责令纳税人限期完善健全专用发票的使用制度,对逾期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经地、市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延长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期限"、第二条、第三条(二)"对纳税人购进货物、应税劳务取得的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凡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要求的,不得作为扣税的凭证。对遗失专用发票"发票联"或"抵扣联"的,不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抵扣其进项税款(从对方取得的存根联复印件亦不得充作扣税凭证)"。
13.《关于印发<全省国税系统流转税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珠国税发[1995]105号)市局补充意见第一条、第二条。
14.《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补充通知》(珠国税发[1995]116号)市局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15.《转发省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1995]125号)省局补充意见第一条、第二条;总局发文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
16.《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珠国税发[1995]185号)省局补充意见第二条"凡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丢失的一般纳税人,必须分别在《南方税务导报》上刊登"。
17.《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征收管理的通知》(珠国税发[1995]206号)总局发文第一条。
18.《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珠国税发[1995]217号)总局发文第五条。
19.《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1995]252号)总局发文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20.《关于坚决执行<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加强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珠国税发[1995]276号)市局对有关事项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2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1996]003号)总局发文第一条(二)"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抵扣进项税额的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的抵扣, 商业企业必须在购进货物付款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在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提供有关投资、 捐赠和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四)"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的抵扣时间。商业企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凡是发生销货方是先全额开具发票,购货方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分期支付款项的情况,其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应在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该货物的进项税额"、(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上述第(三)、(四)项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并在该进项发票上注明,以后无论是否支付款项,均不得计入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22.《关于检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验证办法〉的通知》(珠海国税发[1995]106号)省局发文第六条。
23.《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1996]264号)总局发文第四条。
24.《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珠海国税发[1996]267号)总局发文第一条。
25.《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审核及稽核分析办法>的通知》(珠国税发[1996]281号)市局补充意见。
26.《转发省国税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珠国税发[1998]246号)市局补充意见"现有定期定额征税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仍按原定税额征税,并相应换算调高营业额,期满后再定额时,原则上也不能调减征收额"。
27.《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珠国税发[1998]398号)总局发文第一条(一)"《通知》规定的一类卷烟,指卷烟生产企业每大箱(五万支)销售价格(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下同)在6410元(含)以上的卷烟;二、三类卷烟,指每大箱销售价格高于2137元(含),低于6410元的卷烟;四、五类卷烟,指每大箱销售价格在2137元以下的卷烟。纳税人现已生产的各牌号卷烟,按卷烟生产企业1998年6月31日以前同牌号、规格卷烟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新牌号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二)"为规范纳税申报,避免卷烟消费税分类计税标准与卷烟生产企业的质量等级标准相混淆,将《通知》规定的一类卷烟消费税征税类别更名为甲类卷烟,二、三类卷烟征税类别更名为乙类卷烟,四、五类卷烟征税类别更名为丙类卷烟"、(四)"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价格的,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的50%税率征税"、(五)"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没有同牌号规格的卷烟,一律按照甲类卷烟50%税率征税"、(六)"白包卷烟、手工卷烟、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一律按照甲类卷烟50%税率征税",第二条、第三条。
28.《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珠国税发[1998]387, 珠国税发[1998]391号 )总局发文第三条。
2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珠国税发[1998]437号)总局发文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30.《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珠国税函[2000]013号)总局发文第二条。
31.《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国税发[2000]141号)市局补充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总局发文第二条、第六条。
32.《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国税发[2000]313号)市局补充意见。
33.《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处工作的通知》(珠国税发[2001]11号)市局补充意见第一条、第二条。
34.《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2001]30号)总局发文第一条。
35.《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国税发[2001]37号)省局发文第二条。
36.《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印发2000年度广东省软件产品名单的通知》(珠国税发[2001]57号)市局补充意见第一条。
37.《转发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函[2001]89号)省局发文第一条、第二条。
38.《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批复的通知》(珠国税发[2001]215号)总局发文第二条。
39.《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补充通知》(珠国税发[2001]438号)省局发文第四条"税务征收单位只允许配备一套专用发票发售子系统,市直属分局只允许配备二套以下专用发票发售子系统"。
40.《转发省国税局、省物价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珠国税函[2002]46号)省局发文第一条第(一)款中:专用设备每套售价为1555元(国家计委价格[2000]1381号文规定),由粤税公司统一发放,各地服务单位按照当地的推广、培训计划,将专用设备的需要量提前一个月上报给粤税公司,并通知用户汇款到粤税公司指定的账号,粤税公司根据收款情况发放专用设备,发票由粤税公司提供。
41.《转发省国税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珠国税发[2002]107号)市局补充意见。
42.《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国税发[2002]129号)总局发文第十八条。
43.《转发市府关于印发国家软件产业基地(珠海)产业发展规划2003年实施方案和措施的通知》(珠国税发[2003]30号)市局补充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44.《转发省国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工作的通知》(珠国税发[2003]76号)市局补充意见第一条、第二条。
45.《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国税发[2003]260号)省局所有转发意见。
46.《转发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珠国税发[2003]275号)市局补充意见第一条、第二条。
4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珠国税发[2003]282号)市局补充意见"取消对饲料产品检测品种的确定和免税审批权限改为市局外,其他规定一并执行";省局转发意见第二条、第三条;总局发文第二条。
48.《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2004]178号)市局补充意见第二条、第三条。
49.《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珠税发[1994]264号)总局发文第一条、第三条。
50.《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珠国税发[1996]58号)总局发文第四条。
51.《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珠国税发[1997]044号)总局发文第三条、第四条。
52.《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国税发[1996]75号)省局补充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总局发文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53.《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珠国税发[1996]166号)总局发文第一条、第二条。
54.《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珠国税发[1997]042号)省局补充意见第一条、第七条;总局发文第二条、第四条。
55.《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国税发[1998]395号)省局发文第二条及总局全文。
56.《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1999]400号)总局发文第二条。
5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珠国税发[1999]305号)总局发文第七条。
58.《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国税发[1999]329号)省局补充意见第二条;总局发文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六条。
59.《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2000]279号)总局发文第一条(一)"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
60.《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2001]107号)总局发文第二条。
61.《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2001]270号)总局发文第一条。
62.《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2001]105号)市局补充意见;总局发文第七条。
63.《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函[2002]6号)总局发文第五条。
64.《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函[2005]2号)总局发文第一条、第二条。
65.《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国税发[2003]90号) 市局补充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省局发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一)3(1)"《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选用直线法以外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经申请,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一)5(2);(二)1(2);(二)2(1);(三)2(5);(三)2(6);(三)3(2);(三)3(3);(三)4(1);(三)4(2);(三)5(2);(三)5(4)。
66.《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2004]95号)市局补充意见。
67.《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税收检查的通知》(珠国税发[1995]225号)市局补充意见。
68.《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生产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通知》(珠国税发[1995]290号)市局补充意见。
69.《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度及1995年上半年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1996]48号)市局补充意见。
70.《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出口货物(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及省国税局补充意见》(珠国税发[1996]78号)市局补充意见。
71.《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出口退税专用发票认证系统的通知》(珠国税发[1996]153号)市局补充意见。
72.《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出口退税专用发票认证系统的补充通知》(珠国税发[1996]230号)市局补充意见。
73.《珠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对生产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珠国税发[1997]060号)市局补充意见。
74.《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珠国税发[1997]146号)市局补充意见 。
75.《转发省国税局、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政策有关部门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1999]002号)市局补充意见。
76.《转发省国税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外商独资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1999]069号)省局发文第二条。
77.《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珠国税发[1999]455号)总局发文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78.《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全面核实和补录外省反映我省的专用税票疑点的紧急通知》(珠国税发[2001]380号)市局补充意见。
79.《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珠国税发[2002]67号)市局补充意见;总局发文第一条(一)"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时,应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表样见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二期网络版)并提供以下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第一条 (二)"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前,出口退税企业登记办法暂时按以上规定办理。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时,出口企业除提供换发税务登记的有关资料外,还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以上资料。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后,有关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一并纳入税务登记统一管理"。
第五条 (二)"(2)根据退税部门提供的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税凭证或未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出口货物的信息,按规定计算征税(另有规定者除外)"。
80.《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印发<核实外省反映我省开具专用税票疑点情况反馈制度>的通知》(珠国税发[2002]283号)市局补充意见。
81.《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出口退(免)税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珠国税发[2002]318号)市局补充意见。
82.《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 抵 退税办法的通知》(珠国税发[2003]18号)总局发文第二条
83.《关于印发<珠海市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国税发[2003]40号)第四条"生产企业货物出口后,暂未收回"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单证的,应在申报时出具企业法人签署的保证函,在货物出口六个月内补齐。如有特殊情况,企业应书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适当延期,否则应追缴已免税款"。
84.《关于加强对外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管理的补充通知》(珠国税发[2003]85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85.《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加强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材料的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通知》(珠国税发[2003]96号)省局发文第三条、第四条。
86.《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珠国税函[2003]89号)第一条"发票必须盖"已认证"章,并出具"认证结果通知书"、第二条。
87.《转发省国税局关于抓紧清理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和排除专用税票信息疑点的紧急通知》(珠国税发[2004]29号)市局补充意见。
88.《关于印发新修订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 "免、抵、退"税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珠国税发[2005]64号)第四条"年度清算工作"。
89.《关于做好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工作的通知》(珠国税发[2005]155号)第三条。
90.《转发省国税局关于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1995]002号) 省局发文第二条、第三条。
9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确编制和使用纳税人识别号的通知》(珠国税发[1997]111号)省局发文第一条。
92.《转发省国税局关于明确发票管理和换发税务登记证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1998]453号)省局发文第五条。
93.《税收业务会议纪要》(税收业务会议纪要[2002]4号)第二条"但纳税人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30%的,必须到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否则按偷税处理"。
94.《转发省国税局关于推行个体商业"双定户"电脑核定定额管理的通知》(珠国税发[2003]161号)市局补充意见第三条、第四条。
95.《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有关业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珠国税函[2003]127号)市局补充意见第一条、第二条。
96.《关于明确若干税收征管事项的通知》(珠国税发[2004]81号)第四条、第五条。
97.《关于明确若干税收征管事项的补充通知》(珠国税发[2004]89号)第一条。
98.《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珠国税函[2004]33号)市局补充意见第五条。
99.《转发省国税局、省公安厅关于我省国税系统发票专用章式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1996]248号)省局发文第二款"需刻制有防伪标志地发票专用章地单位持《税务登记证》到发证地税务机关申请刻制,由省国税局发票管理处统一到省公安厅三处办理准刻证明,在指定的刻章店刻制。"
100.《关于加强供水、供电、供气收费发票管理的通知》(珠国税发[1999]425号)省局发文第三条。
101.《转发关于全省新版普通发票统一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2004]2号)省局发文第四条。
102.《转发关于全省第二批新版普通发票统一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2004]82号)省局发文第二条。

二○○八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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