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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缴2007年度机动车车船税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8]6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对2007年1至7月已购买"交强险"但尚未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其在2008年购买"交强险"时如何补缴2007年度的车船税不够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2007年1至7月已购买"交强险"但尚未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在今年购买"交强险"时须按规定补缴2007年度车船税。对补缴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对相关纳税人亦不作任何处罚。

二○○八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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