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河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2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4月30日起施行。
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河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交的《
河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决定对《
河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五条关于“生产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及其他农用化学物质的企业,必须到国家规定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品登记手续(国家规定免于登记的除外)。应登记而未办理登记的产品,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不得进入流通领域。对已办理登记的产品进行广告宣传,须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规定,修改为:“生产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及其他农用化学物质的企业,必须到国家规定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品登记手续(国家规定免于登记的除外)。应登记而未办理登记的产品,不得进入流通领域。对已办理登记的产品进行广告宣传,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范围,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二、将第三十六条关于“违法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办理登记手续,并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的规定,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应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企业,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办理登记手续,并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本决定自2002年4月30日起施行。
《
河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