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暂行规定
白城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白城市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暂行规定》已经2008年9月11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杨亚杰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白城市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耕地,实现全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保证土地复垦工作顺利开展,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复垦规定》、《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推广吉林省开展被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有关做法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是指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厚度为20-50厘米的土壤进行剥离搬出,再利用搬出的土壤异地造田的行为。
第三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耕作层土壤剥离的规划、设计、组织、实施、监督、验收等管理,所需管理经费可申请在耕地开垦费中列支。
第四条 能源、交通、水利等独立选址建设项目、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建设用地,所占用耕地具备耕作层土壤剥离条件的,实行耕作层土壤剥离,剥离的土壤用于土地复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
第五条 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整理复垦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还包括宽度小于2米的沟、渠、路和田埂。
第六条 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阶段,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告知建设项目单位对占用耕地耕作层进行土壤剥离,剥离
的土壤由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七条 建设项目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时,应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耕作层土壤剥离协议》。
第八条 建设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按《耕作层土壤剥离协议》完成耕作层土壤剥离,并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九条 建设项目单位无能力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完成,施工费用由建设项目单
位承担。
第十条 耕作层剥离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其他土壤改良的,经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达到规定要求的,对建设项目单位可按改良面积的20%核减开垦面积。
第十一条 完成耕作层剥离的,经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单位可依据《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
十六条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二条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耕作层土壤剥离的建设项目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复垦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情节,处以每亩每年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