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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
(2005年5月26日衡水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4年10月29日衡水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职务犯罪,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防治腐败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依法治市进程、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着力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的预防体系,推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健康开展。
二、市、县(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要认真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职责,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认真落实,协调社会力量,实施社会化预防。有计划地开展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调研和警示教育活动,适时公布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务犯罪案件。
三、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管理和监控机制,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做出有关经济、社会等重大事项决策时,同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对重要行政审批事项、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集中采购、国有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出让、大额资金使用等,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强化监督制约,保证其行为公开、公正、廉洁、高效。
四、检察机关要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依法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建立预测预警机制,开展专项分析,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与有关单位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大项目开展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加强警示教育阵地建设,开展警示教育。进一步加强检察建议工作,不断提高检察建议质量。
五、监察机关要依法调查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活动。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经济活动,以及国家公务人员的经济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监察建议。
六、审计机关要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积极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结合审计监督情况,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审计建议。
七、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完善内部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制定本单位、本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内容。严格执行财经管理、经济责任审计、干部选拔任用、任职回避、轮岗交流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加强对人员招录、职务晋升、岗位调整工作的监督。进一步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和技术预防系统,制定相应预防措施,按职责查处职务违纪违法行为。
八、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学习培训计划,运用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增强预防职务犯罪的自觉性。新闻、文化、出版等单位要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大力营造社会预防氛围,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九、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主要责任,其他负责人按其分工负直接责任。对预防制度不健全、预防措施不落实、履职不尽责,发生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或者多次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国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向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或向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及检察机关反映。
十一、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采取视察、检查、开展专题询问等多种形式,依法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多种手段,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监督,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十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参照本决定落实相应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措施。
十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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