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2017)
主席令(第六十四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7年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7年2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