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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宣城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的决定
关于设立宣城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的决定
安徽省宣城市人大
关于设立宣城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的决定
(2015年1月14日宣城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和工作需要,宣城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决定设立宣城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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