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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各区下放、委托实施第一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和在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委托实施第二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各区下放、委托实施第一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和在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委托实施第二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各区下放、委托实施第一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和在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委托实施第二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政府令第25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各区下放、委托实施第一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和在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委托实施第二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2014年11月2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文新

2014年11月25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各区下放、委托实施

第一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和在贵阳国家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阳经济技术

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委托实施

第二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为加快本市各类产业园区和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经开区、综保区)的建设发展,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确保在各区和高新区、经开区、综保区实施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向各区下放、委托实施第一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在高新区、经开区、综保区委托实施第二批市、区两级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均有审批权但在市级部门实施的事项,下放到区级有关部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级部门实施的事项,由法定的审批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分别委托各区和高新区、经开区、综保区的有关行政机关实施。高新区、经开区、综保区范围内涉及区级部门实施的,由区级部门委托实施。

  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原审批部门、委托部门应当分别加强对下放事项承接部门、被委托部门的业务培训、业务指导、跟踪监督和便捷服务。承接部门、被委托部门应当主动衔接、完善制度、落实责任、优化流程、提高效率。

  下放实施的,承接部门应当将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其办公场所公示,对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实施的,委托部门应当将被委托部门和被委托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内容予以公告,对被委托部门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委托部门应当与被委托部门以书面形式签订委托合同,载明委托及被委托部门、委托事项、委托范围、委托时限、责任承担等内容,委托合同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委托部门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被委托部门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审批,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并将被委托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情况报送委托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在各区下放、委托实施第一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表(24项);

  2.在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委托实施第二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表(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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