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许可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七届人大代表吴仕泽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关于许可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七届人大代表吴仕泽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许可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七届人大代表吴仕泽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2015年1月5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六盘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许可对市七届人大代表吴仕泽采取强制措施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许可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七届人大代表吴仕泽采取强制措施,并暂时停止其执行市七届人大代表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