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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


(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15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建议会议的议程是: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和批准2014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15年中央预算;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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