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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1998年以来,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系列政策,加快了粮食企业的改革步伐,基本实现了政企分开,企业组织形式不断创新,产权制度改革有所突破,内部管理得到加强,部分市县城人增效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受传统体制的影响,诸多矛盾和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全区粮食流通体制还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了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增强企业发展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对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五大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为指针;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粮食流通体制为核心;加快推进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政企分开、职能转变,加快推进粮食购销企业减员增效和完善经营机制,加快推进粮食附营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努力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企业经营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富余人员社保化,全面提高粮食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二)改革的目标和任务:积极稳妥地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进程,建立完善的自治区储备粮制度,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步伐。力争用两年的时间全面实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政企分开、职能转变;粮食购销企业基本实现减员增效,现有职工减员分流50%,现有库站减少30%,整体实现体制顺、机制活、人员精、扭亏为盈的目标,粮食附营企业全面推向市场,改制面达到90%以上,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竞争主体。 
  (三)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必须坚持“三个有利于”原则,采取多种形式,搞活企业,提高效益;坚持因地制宜、因企制宜的原则,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坚持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既要保证改革顺利进行,又要维护社会稳定;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原则,以市场为导向,加快资产重组,培育和发展优势产业。 
  二、改革的形式及内容 
  (一)加快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转变。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国发[2001]28号文件精神,稳定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职能,合理定编、定员,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转变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把主要工作转移到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上来。不准向粮食企业摊派费用,行政领导不得在企业兼任职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自办经济实体或企业,不得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购销政策的贯彻落实,全面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深化改革。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含储备、军供企业)要做到执行国家粮食政策不能变、服务功能不能变。要做好政府委托的国家粮食定购、保护价收购、军供、退耕还林(草)供应、救灾供应、粮食储备等政策性经营业务,保证购、储、销粮食质量及数量的安全。增强竞争意识,扩大市场销售,降低经营管理费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不得发生新的亏损挂账。为保证政府对粮食的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接受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 
  (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做好粮食政策性收购、储备、销售和保证全区粮食安全的前提下,要全面推进“三减一完善”的改革措施,切实做到减员增效。一是减少收储单位。对购销业务量小、位置偏远、管理落后、难以发挥资产效益的库站进行撤并整合。按经济区域流向,集中组建中心大库。撤销的库站实行资产拍卖或改建成其它经营场所,用于分流安置富余人员。二是减少法人或二级法人单位。大力压缩库站管理人员,减少领导职数。保留库站领导采用竞聘上岗、风险抵押、承包经营的管理模式。三是减人。保留的库站要根据经营量、保管量,科学合理地进行人员“三定”(定编、定岗、定员),实行“三考”(考试为主,考核、考评为辅)、综合成绩末位淘汰的办法,按照自治区、市、县(区)业务部门下达的减员人数指标,切实把富余人员减下来。利用系统内的设施、仓房(不包括粮油)、土地等有效资产开展多种经营,创造再就业机会,安置好分流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四是完善经营管理机制,深化内部人事、劳动、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强化内部管理,突出经济效益提高。要推行“六制”,即经营者风险抵押制,管理人员聘任制,用工合同制,竞争上岗制,收人浮动制,财务会计委派制。 
  (四)粮食附营企业要加快产权制度改革,推进资产重组。对国有资产比重、数量较大、经营较好的大型企业,以股份制改革为主,搞活经营机制,做大做强,形成名牌优势企业,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工改变国有身份;对中小型粮食加工、饲料加工、食品加工、运输、餐饮、零售企业,按照《公司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中小企业的政策规定》(宁政发[1998]27号)、《关于加快我区国有企业改革与俄国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宁政发[1999]6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改革政策措施意见》(宁政发[2001]69号)等文件精神,进行以股份合作制为首选形式的改革。职工改变国有身份,入股、配股,还可通过参股、控股、引资协嫁接、资产重组,组建产权主体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企业;对一些长期亏损,负债较高,产品无市场,通过改制、重组无法救活的劣势企业,实行依法破产;对个别资产大、人员多、整体改制有困难的企业,可分离搞活。 
  (五)扶持培育粮食市场体系,推进粮食企业市场化进程。各地要积极扶持、培育、规范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好省级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区域性粮食批发或现货交易市场,为有经营资格的各种企业和客商提供规范完备的服务场所,以优惠的政策、良好的服务,吸引客商进场交易。粮食企业要积极参与粮食购销市场化进程,充分发挥掌握粮源、网点较多、联结产销的优势,搞活经营。有条件的市、县(区)可试行粮食生产、收购、储存、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促使企业真正走向市场。 
  三、改革的政策措施 
  (一)各地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践中,要用好中央和自治区一系列改革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二)各地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中要采取多种形式妥善安置分流人员。一是内部退养。根据企业承受能力,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的职工,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正式退休手续。职工内部退养期间可按比例计发基本工资,具体标准由各地参照有关规定自行确定。二是自谋职业、解除劳动关系。对自愿自谋职业的国有身份职工,依实际工龄,不低于企业所在地社会职工上年1个月工资,最高不超过企业所在地上1年社会职工年均工资3倍的标准予以补偿,一次性计发,解除劳动关系。三是对劳动合同到期的职工,企业需要留用的,重新签定劳动合同。不需留用的人员,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四是对改革分流的富余职工进行有组织的转岗培训、再就业技能培训,使他们有一技之长,利用系统内有效资产,组建产权多元化、经营多样化的企业。五是对采取以上各种形式仍不能安置的职工,要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所需资金不足的,由当地财政予以支持。 
  (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于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自治区财政厅、农发行、粮食局要把处理粮食历史遗留问题和粮食企业改革结合起来,合理利用有关政策,帮助解决购销企业在改制、分流人员中部分资金的困难。各市、县(区)粮食局对系统内购销企业、附营企业无法发挥资产效益的库、站、仓、门点、厂房、设备、土地,经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公开出售,亦可以向社会公开拍卖,筹集改制资金,被安置职工可优先受让;对系统内的所有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可以调剂使用,解决改制企业之间资产多少不均的问题。 
  (四)为了支持国有粮食附营企业改制,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将国有土地评估作价,以出让方式计入企业净资产用于企业改制,免交土地出让金和契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安置富余人员资金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将国有土地评估作价出售筹集安置资金,免交土地出让金和契税。 
  (五)为了促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对改制的粮食企业给予国家有关税收减免的照顾;各中介机构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特殊困难企业的费用由同级政府协调解决;变更工商、税务、土地使用权、产权(包括房产)登记时,只收取工本费。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企业改革,实行粮改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指导思想,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顺利进行。 
  (二)自治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自治区粮食局负责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农发行配合,具体指导各地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监督检查,建立粮改工作全区通报制度,交流情况,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三)各地要成立主管领导挂帅,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粮改领导小组,专设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地区的粮改工作.要严格操作程序,按照有关政策扎实开展工作,认真解决资金来源、资产处置变现、职工国有身份置换、富余人员分流安置、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等突出问题,抓好本地区的粮改工作,努力实现粮食企业改革目标。 
 

 
200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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