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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4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3月27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查看请点击:《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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