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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张家界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张家界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12年8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赵小明



2013年3月27日







张家界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及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开展征地拆迁补偿登记调查工作,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具体事项,协助处理征地拆迁补偿纠纷和遗留问题。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责令限期腾地及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物价、房管、工商、监察、公安、维稳、信访、农村经营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六条 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应当遵循统一拆迁、统一补偿标准、合理安置的原则,确保被拆迁人得到合理补偿和安置。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支持、配合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七条 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土地调查红线确定后、征地方案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在拟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张贴发布预征地公告,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 

  发布预征地公告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建、构筑物等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确认。 

  第八条 发布预征地公告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地公安、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房管、农业、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自预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拟征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办理土地转让及土地登记发证;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但因出生、婚嫁、军人复转退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四)以拟被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五)改变房屋、土地使用用途; 

(六)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暂停办理期限自预征地公告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暂停办理期限内办理的上述手续,不能作为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九条 征地方案批准后,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发布征地公告,将批准征地的机关、文号、时间和被征地的所有权人、用途、位置、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方式以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期限、地点等予以公示。 

  第十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房屋产权证、他项权利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应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确认。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或者对征地调查结果拒不配合予以确认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和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发布。 

  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补偿费用数额、农业人员安置方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的期限、地点、听证的权利与期限等。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听证。 

  第十三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前,足额存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设立的征地拆迁补偿专用账户,未足额存入的,市、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足额直接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并在被征地村组张榜公布。 

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名义专户储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和拖欠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征地补偿费用。

  第十五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腾地。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足额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腾地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限期腾地决定;逾期拒不腾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没有足额支付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有权拒绝腾地。 

第十六条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规定的标准执行;青苗补偿费按照本办法附表1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的,应对被拆迁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拆迁房屋主体价值的补偿;

(二)被拆迁房屋装饰装修、构筑物、附属设施等价值的补偿;

(三)因拆迁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四)因拆迁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补偿的情形。

第十八条 被拆迁房屋的面积、结构、使用性质等,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符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第十九条 征地拆迁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由规划、房管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由市规划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征地拆迁范围内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建筑,由房管、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房屋登记簿、房屋所有权证、航拍图及相关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条 对于征地拆迁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建筑,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二)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三)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建筑成本并结合使用年限给予补偿。

(四)认定为历史性建房或视同罚款补证的房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被拆迁人须缴纳的罚款、税费由国土资源部门在拨付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时一并计算代扣,全额上缴市、县财税部门,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征收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的,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有条件的,也可实行自拆重建安置。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参照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偿标准按照评估价格确定;实行自拆重建安置的,可在城市规划区外安排重建用地,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征收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的,采取自拆重建方式补偿安置。

(一)住宅房屋主体及其装饰装修,生产生活设施、其他地上建(构)筑物按照本办法附表2、3规定的标准补偿。

(二)自拆重建安置,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征地单位负责重建地的规划设计和用地报建等手续,按规划设计要求平整场地,还建水源、电源、室外排水主管、超深部分基础及道路。

2.拆迁一处房屋原则上由征地单位负责安排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拆迁户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其一处宅基地被征收,而他处宅基地已达到规定用地面积标准的,不再安排重建地。

(三)拆迁非住宅房屋按下列规定执行:

1.集体企业经营性房屋,按本办法住宅房屋拆迁标准增加10%补偿,不再安排重建用地。

2.拆迁个人生产、营业用房的(以土地使用证确定的土地用途为准),按住宅房屋拆迁标准增加15%补偿,不再安排重建用地。利用住宅作生产、营业用房的,按住宅房屋拆迁标准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补助费,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征地单位应当向被拆迁户支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助费以户为单位,按常住人口计算,3人以内(含3人)的,搬迁补助费一次补助600元;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补助费50元。自拆重建的被拆迁户,搬迁补助费计算两次。临时安置费按月计算,每户每月补助300元,一般不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未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双倍标准支付。

(二)拆迁经营性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应当支付停产、停业补助费。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支付给房屋使用人。停产、停业补助费的标准为征地拆迁公告之日前三个月实际缴纳的生产经营税款平均额的3倍,补助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执行。未经批准,手续过期失效的,不予补偿。

(三)被拆迁户误工工资,按每户每天80元,计时15天包干补偿。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按期签定房屋拆迁协议并搬迁腾地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的奖励。在规定期限内未搬迁腾地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征地涉及迁坟的,按照本办法附表4规定的标准补偿。

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工商、公安、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地拆迁人腾地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九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和拖欠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加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使用国有农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施行的本市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施行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按原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本办法施行前,虽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尚未实施具体征地,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办法施行。 



附表1

青苗补偿标准(一)

土 地 种 类
类 别
补偿标准(元/亩)

水 田

1800

专业菜地

2800

旱 地

1300

鱼 池
鱼苗、鱼种
2900

成 鱼
2400

藕 池
 
1800









青苗补偿标准(二)

类 别
规 格
单位
补偿标准

(元)
备 注

各类干果、水果、园林绿化、林木、药材假植苗
树高0.5—1米,

1—2年生

4000
种植密度不少于2000株/亩;未达到规定种植密度的,按比例折合成亩计算补偿

用材林及杂树
胸径10厘米以下

1200

(指砍伐工资、运费)
树木成片生长。胸径10厘米以下的树木郁闭度不低于70%(含)的,按此标准补偿;树木郁闭度在20%(含)至70%之间的,减半补偿;树木郁闭度低于20%的,不予补偿。荒山不予补偿

胸径10厘米以上

3000
树木成片生长。胸径10厘米以上的树木郁闭度70%以上,按此标准补偿。

胸径10—20厘米

20(指砍伐工资、运费)
房前屋后单株树木

胸径20厘米以上

30(指砍伐工资、运费)
房前屋后单株树木

各类药材、林木、园林绿化树成片种植(含木本花)
种植3年生以内

7000
种植密度不少于1500株/亩;未达到规定种植密度的,按比例折合成亩计算补偿

种植3至5年

10000
种植密度不少于1000株/亩;未达到规定种植密度的,按比例折合成亩计算补偿

种植5年以上

14000
种植密度不少于400株/亩;未达到规定种植密度的,按比例折合成亩计算补偿

经济作物
一年生

4000
草莓

多年生

5000
1—2年,葛,500蔸以上

多年生

8000
3—5年,葛,500蔸以上

多年生

10000
5年,葛,500蔸以上



青苗补偿标准(三)



类 别
规 格
单位
补偿标准

(元)
备 注

各类干、

水果苗圃
已嫁接

10000
嫁接苗,未解砧,未出幼苗,种植密度不少于3万株/亩;未达到种植密度的,按比例折合成亩计算补偿

1年生

12000
嫁接苗,解砧长出幼苗,生长至当年年底,种植密度不少于3万株/亩;未达到种植密度的,按比例折合成亩计算补偿

2年生及2年生以上

15000
嫁接苗,经过两年生长周期,种植密度不少于3万株/亩;未达到种植密度的,按比例折合成亩计算

各类干、

水果砧木苗圃
砧木幼苗

5000
不能开刀嫁接,种植密度不少于3万株/亩;未达到种植密度的,按比例折合成亩计算补偿

壮年砧木苗

7000
开刀嫁接的最佳期,种植密度不少于3万株/亩;未达到种植密度的,按比例折合成亩计算补偿

衰老期砧木

4000
最佳嫁接期已过,种植密度不少于3万株/亩;未达到种植密度的,按比例折合成亩计算补偿(两年以上,60cm以上)

各类园林绿化育苗、药材(林木)苗圃
1年生

7000
实生苗、扦插苗,嫁接苗按增加0.2的系数计算补偿,种植密度不少于3万株/亩;未达到种植密度的,按比例折合成亩计算补偿

2年生及2年生以上

13000
实生苗、扦插苗,嫁接苗按增加0.2的系数计算补偿,种植密度不少于3万株/亩;未达到种植密度的,按比例折合成亩计算补偿

茶叶
茶叶苗圃
播种或扦插半年

4000
 

播种或扦插1年

6000
 

幼林园
1—3年生

8000
初采茶,每亩栽2200蔸左右(每蔸2株)

成林园
3年以上生

12000
长年采茶,每亩栽2200蔸左右(每蔸2株)






青苗补偿标准(四)



类 别
规 格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 注

绿化树桩
胸径12厘米以下

9000
种植密度不少于400株/亩;未达到规定种植密度的,按比例折合成亩计算补偿

胸径12—20厘米,桩高2—4米

10000
种植密度不少于300株/亩;未达到规定种植密度的,按比例折合成亩计算补偿

胸径20厘米以上,桩高2—4米

12000
种植密度不少于250株/亩;未达到规定种植密度的,按比例折合成亩计算补偿

竹 类
幼龄竹园

3000
成片种植

初盛竹园

4000
成片种植,能砍伐较少数量的竹材

盛产竹园

5000
成片种植,每年能砍伐一定数量的竹材

爬山虎
 
平方米
1.5


绿化草皮
 
平方米
 6









青苗补偿标准(五)


定植期

1—2年生
初果期

第3—4年
盛 产 期

三类
二类
一类

补偿标准

(元/亩)
补偿标准

(元/亩)
补偿标准

(元/亩)
补偿标准

(元/亩)
补偿标准

(元/亩)



桔树、柚树、

桃树、李树、

梨树、枣树、

枇杷、板栗、

石榴、杏子、

核桃、花椒、

无花果、葡萄、

猕猴桃等


3300
6600
12000
15000
18000

备 注
1.干、水果类树冠大小:盛产期一类2米以上(含2米),二类1.5米以上(含1.5米),三类1.2米以上(含1.2米);种植密度:盛产期不少于80株/亩,初果期和定植期不少于120株/亩。未达到规定种植密度的,按比例折合成亩计算补偿。超过株数不予补偿。
2.未列入此表的干、水果树参照上述标准补偿。










青苗补偿标准(六)



类 别
补偿标准(元/亩)
备 注

定植期
初产期
盛产期

油茶、油桐
2000
5000
7000
树冠大小:盛产期树冠达2米以上(含2米),初产期树冠达1.2米以上(含1.2米);种植密度:盛产期不少于80株/亩,定植期和初产期不少于120株/亩




说明:1.其他未列入项目的花木、经济林木和风景林木,按本规定各种绿化树成片种植的标准折合成亩计算补偿。

2.需要量胸径的花木从根茎以上1.3米高处量取。

3.花卉只补木本花,草本花卉不予补偿。盆景酌情补搬运费。

4.建设征、用地单位需要保留的各种树木,按同类规格补偿标准后不再另行计算其他补偿。

5.经济林套种各类耐阴绿化树木成片种植,每亩增加补偿3000元,零星套种的减半追加。

6.零星种植的各类树木,按本规定种植密度和补偿标准折合成亩计算补偿。

7.征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按本规定补偿后,其附着物归征地单位所有;如原所有权人需要苗木的,按本规定标准减半补偿。

附表2

(一)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说明



1.房屋层高的划分和测定方法:房屋的层高是指从底层地面到楼层板面的垂直高度,平房以室内地面到檐口滴水高度为准,前后有高低者取平均高度计算;楼房平屋面以室内地面至屋顶天沟底面檐口高度除以层数计算。坡屋面以檐口滴水高度除以屋数计算。

(1)钢筋砼框架结构、排架结构屋高的划定:底层的基本高度3.3m,楼层高度3m。

(2)砖混、砖木结构平房的基本高度为3.2m,楼层高度3m。

(3)简易结构的房屋、构筑物基本层高为2.2m。

2.房屋结构类型的划分:主要以基础类型、主体结构(包括墙体、梁柱、楼板、屋面等)划分依据,不同的结构类型分别套用不同的补偿标准。

3.房屋面积计算: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以有效合法证件为依据,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水平面积计算。有砖柱走廊按其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有围护结构的阳台、挑走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突出房屋高度在2.2m以上的楼梯间、屋顶水箱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的阳台、挑走廊按其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山墙出檐、悬挑雨棚不计算建筑面积。建筑物层高低于2.2m(不含2.2m)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4.重建补偿标准已经包括房屋主体建(排)筑物补偿,房屋拆除、旧料堆码、材料运输、房屋四周排水明暗沟、散水、天沟、悬挑、雨棚、踏步、室内水、电、卫及基础的补偿。不包括“三通一平”和被拆迁的宅基地补偿。

5.砖混结构的屋顶隔热层、架空层按平均高度计算,0.5m以下(含0.5m)的不计算补偿,高度超过0.5m的,每超过0.1m按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0元,补偿高度最高不超过1.5m,超过1.5m的按1.5m计算。

6.各类房屋所确定的补偿标准,以建成的房屋成品为计算标准。





(二)房屋成色勘估表


钢混结构
砖混结构
砖木结构
简易结构

60—80年
40—60年
30—50年
10—15年

完好房
十成
10年以内
8年以内
6年以内
4年以内

九成
11—16年
9—12年
7—10年
5—6年

其它完好房
八成
17—24年
13—18年
11—16年
7—9年

七成
25—32年
19—24年
17—20年
10—12年

六成
33—40年
25—30年
21—25年
13—15年

一般损坏房
五成
41—48年
31—36年
26—30年
16—18年

四成
49—56年
37—42年
31—35年
19—21年

严重损坏房

危房
三成以下
57年以上
43年以上
36年以上
22年以上









































说明:计算房屋成色,按照房屋成新度、房屋的使用年限,一年按减少补偿的10%不超过10%。





(三)钢筋砼框架结构房屋补偿标准

等级
房屋主要结构
自拆重建

补偿标准

(元/平方米)
增减因素

一类
钢筋砼(筏板)基础,全框架结构,内外墙为二四眠墙,墙面888仿瓷,铝合金窗,窗、门设施齐全;全现浇屋面和现浇坡屋顶并盖琉璃瓦屋面,天沟(含天沟装饰)防潮处理;楼梯间不锈钢扶栏(含工艺木质扶栏和各类雨阳罩);水、电、卫设施齐全(含落水管),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或暗沟、水泥踏步;三方贴墙面砖
1200
1.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

2.无自来水减2%

3.无电进户减2%

4.无地面防潮处理减2%

5.内墙无粉888仿瓷减2%

6.无琉璃瓦装饰减2%

二类
钢筋砼(筏板)基础,全框架结构,内外墙为二四眠墙,墙面888仿瓷,铝合金窗,窗、门设施齐全;全现浇屋面或现浇坡屋顶;天沟(含天沟装饰)防潮处理;楼梯间不锈钢扶栏(含工艺木质扶栏和各类雨阳罩);水、电、卫设施齐全(含落水管),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或暗沟、水泥踏步;一方贴墙面砖
1100
1.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

2.无自来水减2%

3.无电进户减2%

4.无地面防潮处理减2%

5.内墙无粉888仿瓷减2%

三类
钢筋砼(筏板)基础,全框架结构,内外墙为二四眠墙或斗墙,墙面888仿瓷,铝合金窗,窗、门设施齐全;现浇平顶屋面或部分琉璃屋面、预制板楼面,砼小板架空隔热或平顶青瓦隔热屋面;现浇坡屋顶无琉璃瓦屋面;天沟(含天沟装饰、各类雨阳罩)防潮处理;楼梯间有扶栏;水、电、卫设施齐全(含落水管),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或暗沟、水泥踏步
1000
1.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

2.无自来水减2%

3.无电进户减2%

4.无地面防潮处理减2%

5.内墙无粉888仿瓷减2%




(四)砖混结构房屋补偿标准

等级
房屋主要结构
自拆重建

补偿标准

(元/平方米)
增减因素

一类
砖砼基础,层层地梁柱圈梁;四角护墙柱、梁或柱;内外24cm眠墙;铝合金窗,内沙外玻,门、窗设施齐全;油漆腰斗门;地面防潮处理;现浇板楼面,现浇屋顶(含坡屋琉璃瓦装饰和屋外装饰);不锈钢护栏(含工艺木质护栏和各类雨阳罩);砼小板或木质青瓦屋面隔热;水、电、卫设施齐全(含落水管);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沟或暗沟;三方贴墙面砖;水泥踏步
900
1.无隔热层减2%

2.屋高每增减10cm增减1%

3.无自来水减2%

4.无电进户减2%

5.内外墙未粉各减2%

6.地面未防潮处理减2%

7.缺一方贴墙面砖减2%

二类
砖砼基础,地梁、圈梁、部分梁或柱;内外24cm眠墙;铝合金窗,内沙外玻,窗、门设施齐全;油漆腰斗门;地面防潮处理;部分现浇板楼面,现浇平顶屋面(含琉玻璃瓦装饰和屋外装饰和各类雨阳罩)或木质青瓦屋面;不锈钢护栏;水、电、卫设施齐全(含落水管);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沟或暗沟;一方贴墙面砖;其它方搓砂;水泥踏步
800
1.屋高每增减10cm增减1%

2.无自来水减2%

3.无电进户减2%

4.内外墙未粉各减2%

5.地面未防潮处理减2%

6.缺一方贴墙面砖减2%

三类
砖砼基础,地梁、部分梁或柱;内外24cm眠墙或24cm斗墙;铝合金窗,内沙外玻,窗、门、套设施齐全;油漆腰斗门;地面防潮处理;预制板楼面,部分现浇平顶或小青瓦屋面(含部分琉璃瓦装饰和屋外装饰、各类雨阳罩);楼梯护栏;砼小板或木质青瓦屋面隔热;水、电、卫设施齐全(含落水管);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沟或暗沟;一方贴墙面砖或搓砂;水泥踏步
700
1.屋高每增减10cm增减1%

2.无自来水减2%

3.无电进户减2%

4.内外墙未粉各减2%

5.地面未防潮处理减2%

6.缺一方贴墙面砖减2%



































































(五)砖木结构房屋补偿标准



等级
房屋主要结构
自拆重建

补偿标准

(元/平方米)
增减因素

一类
砖石基础(含地圈梁),内外24眠墙或部分24cm斗墙,部分梁、柱,内888仿瓷,贴墙面砖;其它混搓砂;油漆腰斗门;铝合金玻璃窗,门、窗设施齐全(含各雨阳罩),预制板楼面,小青瓦屋面,地面防潮处理,楼梯、水、电、卫设施齐全;外墙部分各类造型装饰,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沟或暗沟、水泥踏步
700
1.屋高每增减10cm增减1%

2.无自来水减2%

3.无电进户减2%

4.缺少一方贴砖减2%

5.水、卫、电设施不齐全减2%

二类
砖石基础(部分地圈梁),内外24空斗或19cm砼小型空心砖砌墙体;内888仿瓷,墙面为混搓砂或青水墙;油漆腰斗门;铝合金玻璃窗,门、窗设施齐全,木板楼面,木屋架小青瓦屋面,外墙无各类装饰造型(含各雨阳罩);防潮处理,楼梯、水、电、卫设施齐全;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沟或暗沟、水泥踏步
600
1.屋高每增减10cm增减1%

2.无自来水减2%

3.无电进户减2%

4.水、卫、电设施不齐全减2%

三类
砖石基础,内外24空斗或19cm、12cm厚砼小型空心砖砌墙体;内888仿瓷,混部分搓砂或清水墙;铝合金或木质玻璃窗、门、窗设施齐全(含各雨阳罩),预制板楼面,木屋架小青瓦屋面,白灰泥墙面;防潮处理,水、电、卫设施齐全;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沟或暗沟、水泥踏步
500
1.屋高每增减10cm增减1%

2.无自来水减2%

3.无电进户减2%

4.水、卫、电设施不齐全减2%






(六)土木结构房屋补偿标准



等级
房屋主要结构
自拆重建

补偿标准

(元/平方米)
增减因素

一类
砖石基础;24空斗墙或18水泥砖墙和木柱板壁;内外粉清水墙或混刷;油漆玻璃木窗、木门;木板楼面;木质护栏,木地震板、水泥地面或各类地板砖;小青瓦屋面;水、电、卫设施齐全;房屋四周有排水沟或暗沟
500
1.屋高每增减10cm增减1%

2.无自来水减2%

3.无电进户减2%

4.内外墙未粉各减1%

5.无排水系统减1%

二类
砖石基础;木柱乱石或杂砖墙体;部分门木板壁;普通门窗;木板楼面;木质护栏;水泥、木地震板或三合土地面;小青瓦屋面;水、电、卫设施齐全;房屋四周有排水沟或暗沟
450
1.屋高每增减10cm增减1%

2.无自来水减2%

3.无电进户减2%

4.内外墙未粉各减1%

5.无排水系统减1%

三类
砖石基础;木柱,土砖、土筑或部分乱石杂砖墙体;竹挟壁;各类木质钉板;木屋架;简易门窗;小青瓦;石棉瓦等屋面;三合土地面或部分地震板;水、电、卫设施齐全;房屋四周有排水沟或暗沟
400
1.无自来水减2%

2.无电进户减2%

3.内外墙未粉各减1%

4.无排水系统减1%










(七)简易结构房屋补偿标准



等级
房屋主要结构
自拆重建

补偿标准

(元/平方米)
说明:高度2.2m以下,均无墙体,只有柱和各类盖屋面的生产生活设施,作工料房等棚屋,只能按30元/m2给予补偿

一类
砖石基础,24cm空斗墙;12cm、18cm砖墙;外清水、内粉或贴墙面砖;水泥地面或各类地板砖;木质或铝合金窗;油漆腰斗门;现浇或小青瓦屋面;水、电、卫设施齐全;房屋四周有排水沟或暗沟;前后平均层高在2.4—2.6m
300

二类
砖石基础;木柱,土砖、土筑或乱石墙体;内粉,水泥地面或三合土地面;普通门窗;小青瓦、石棉瓦、树皮屋面;水、电、卫设施齐全;前后平均檐高2.2m以上,房屋四周有排水沟或暗沟
200

三类
砖石基础;木柱,土砖、土筑或乱石墙体;小青瓦、石棉瓦、树皮、油毛毡或其它杂类屋面;三合土地面;檐高2.2m以下的猪、牛栏,堆放杂物屋;有柱的棚屋(含2.2m以上的各类墙体偏方屋)
100




(八)房屋装修(饰)补偿标准

等级
主要结构
自拆重建

补偿标准

(元/平方米)
增减

因素


1.室内墙面:墙布、墙裙、墙面砖、仿瓷、扫脚和电视机背景墙装修(饰);

2.室内屋面:二级以上吊顶及各类灯饰装饰(含二级);

3.门类:防盗门、不锈钢推拉门、各类压缩板门框、门叶和木质压刻花门套;

4.窗类:内纱、外玻、压刻花窗套包边、二层落地式窗帘、不锈钢防盗网;

5.地面类:80cm以上各类全瓷地面砖、木质高压地板砖和大理石地板砖装饰;

6.室内固定家具类:广式木板壁柜、衣柜等装修;

7.厨房类:整体装修(饰)、罩式抽油烟机、连体式换气扇、不锈钢洗刷盆等配套用具;

8.洗漱间:面镜、大理石嵌面盆或仿瓷连体式面盒;

9.卫生间:坐式马桶、浴缸;整体装修;

10.其它类:不锈钢水阀、汽阀、装饰门锁等配套齐全
400
1.每缺一项减10%

2.室内只装修(饰)一项按10%补偿


1.室内墙面:墙纸、墙漆、部分墙裙或墙面砖、扫脚装饰;

2.室内屋面:二级以下吊顶及各类灯饰装饰(含一级);

3.门类:普通防盗门、方铁推拉门、平板压条包门套、木质门框、门叶;

4.窗类:内纱、外玻、平板压条窗套包边、一层落地式窗帘、钢筋防盗网;

5.地面类:60cm以上各类地面砖装饰;

6.室内固定家具类:木质壁柜、衣柜等装修;

7.厨房类:整体装修(饰)、砖砌面台、灶台、洗菜盆、单体式普通抽油烟机和换气扇;

8.洗漱间:整体装修(饰)、仿瓷连体式面盆;

9.卫生间:蹲式便盆;

10.其它类:不锈钢式其它水阀、汽阀、门锁等配套齐全
300
1.每缺一项减10%

2.室内只装修(饰)一项按10%补偿


1.室内墙面:888仿瓷、部分墙裙、墙漆;

2.室内屋面:普通吊顶及各类灯饰装饰;

3.门类:普通防盗门、各类木质门框、门叶;

4.窗类:外玻一层落地式窗帘或平窗沿窗帘;

5.地面类:60cm以下各类地面砖装修;

6.厨房类:砖砌面台、灶台、洗菜盆;

7.洗漱间:单体式面盆;

8.卫生间:蹬式便盆;

9.其它类:各类水阀、汽阀、平板门锁等配套齐全
200
1.每缺一项减10%

2.室内只装修(饰)一项按10%补偿


说明:1.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的装修(饰)。

2.以上补偿按主体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3.简易结构房屋不计装修(饰)补偿。



附表3

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建(构)筑物

补偿标准(一)

项目
名 称
单位
补偿金额

(元)
说 明

水池(塔)类
砖粉生活用水池
立方米
120
13以上砖砌墙粉水泥,容积3m3以下;墙体内外贴瓷砖

砖粉生产水(粪)池
立方米
80
13以上砖砌墙粉水泥,容积3m3以上、5m3以下

三砂生产水(粪)池
立方米
50
13以上砖砌墙粉水泥,容积3m3以上;深度超过3m的一律按3m计算补偿;占地面积超过20m2的按水塘补偿标准计算补偿

土池
立方米
10
水泥粉壁的按15元/m3计算补偿

沼气池

3000
包括管道、气表等

水箱

80
农民屋顶上生活用水箱,含管道水箱座等

水塔
立方米
180
钢筋砼分布的正规水塔;内、外贴瓷砖的塔加15%的补偿

水 井 类
机钻井(摇泵井)

800
包括井台及周边水泥地面;废弃的不予补偿,宽1.2m(含挖方,每户限一口)

砖砌井(含混凝土)

200
包括井台及周边水泥地面;废弃的不予补偿,宽1.2m(含挖方,每户限一口)

石砌井

150
包括井台及周边水泥地面;废弃的不予补偿,宽1.2m(含挖方,每户限一口)

土井

40
包括井台及周边水泥地面;废弃的不予补偿,宽1.2m

电杆电线类
7米以上水泥电杆

350
包括杆上设备、搬运费

7米以下水泥电杆

300
包括杆上设备、搬运费

木电杆

80
1.2m处量胸径1.4cm

三厢四线

15
含上户费,包括双线、动力四线另增加10元/m


说明:水池、粪池、排水沟达不到水泥浆砌体要求的,均按各单项标准50%扣减;已废弃的,不予补偿。



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建(构)筑物

补偿标准(二)

项目
名 称
单位
补偿金额

(元)
说 明

晒坪(塔)类
水泥坪
平方米
50
厚度不少于6cm,砖石垫层8cm,水泥抹面,含平整费

三合土坪
平方米
15
厚度不少于6cm,三砂捣制,表面抹光,含平整费

土坪平整费
平方米
8
素土务实,表面抹光(含宅基地)

岩板坪
平方米
55
厚度不少于6cm,岩匠过钻,抹平安砌;未达此标准,按水泥坪标准补偿。含平整费






砼道路
立方米
350
含部分钢筋,含平整费

砂卵石、碴、碎石道路(三合土)面
平方米
20
表面平整,含平整费

土路
平方米
10
表面平整(只限机耕道以上的道路),含平整费










24砖眠墙
平方米
80
包括基础,双面粉刷的每平方米增加10元,贴瓷砖的每平方米增加10元

24砖斗墙
平方米
60
同上

18砖墙
平方米
45
同上

13砖附柱墙
平方米
40
同上

土筑、土砖墙
平方米
20
同上(包括三砂墙)






水泥浆砌
立方米
160
勾缝增加10%(含挖基础超深)

三合泥保坎
立方米
120
含挖基础

干砌保坎
立方米
80
同上





(槽)类
圈内搁预制板地面
平方米
40
水泥预制板

砖铺猪栏栅
平方米
20
砖砌粉水泥

竹木猪栏栅
平方米
20
竹制带门栏栅

石槽或水泥预制槽

100


水泥仓
立方米
80
水泥砼浇盖板、底板

木仓
立方米
30





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建(构)筑物

补偿标准(三)

项目
名 称
单 位
补偿金额

(元)
说 明

水管、排 水 沟(涵管)类
塑料水管

3
直径1.2cm,进口,被拆迁户不补偿

塑料水管

5
直径2cm以上,进口,被拆迁户不补偿

4分水管

5
室内的不计算补偿

6分水管

6
同上

1寸水管

8
同上

15#室外水管

7
镀锌

20#室外水管

9
镀锌

25#室外水管

12
镀锌

32#室外水管

15
镀锌

40#室外水管

17
镀锌

50#室外水管

19
镀锌

胶管

1-3


0.3×1以上水泥预制下水管

60


0.5×1以上水泥预制下水管

85


1×1以上水泥预制下水管

105


75#落水管

8
含各类

110#落水管

11
含各类

砖砌明沟

25
按长度计算,断面20×20

三砂明沟

30
按长度计算,断面20×20

暗砼涵管∮100mm

30


暗砼涵管∮300mm

40


暗砼涵管∮400mm

50


暗砼涵管∮600mm

60


暗砼涵管∮800mm

80


暗砼涵管∮1000mm

100


铸铁管∮100mm

30



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建(构)筑物

补偿标准(四)

项目
名 称
单位
补偿金额

(元)
说 明

蔬菜

大棚


钢架大棚

(含混凝土)
平方米
30
大棚拱材为钢管、预制基脚,拱顶为透明塑玻瓦,拱高2.5m,半圆跨度5m,长度30m以上(含30m);达不到要求的,减半计算补偿

木架大棚
平方米
20
大棚供材为预制或木檩条、预制基脚,拱顶为塑料瓦,拱高2.5m,半圆跨度5m,长度30m以上(含30m);达不到要求的,减半计算补偿

竹架大棚
平方米
10
大棚拱材为竹,拱顶为塑料薄膜,拱高2.5m,半圆跨度5m,长度30m以上(含30m);达不到要求的,减半计算补偿

重建地水、电、路及基础超深类
水源

1000
一次性包干补偿,重建统一安置的不另补偿

电源

800
同上

道路

8000
同上

砖基础及土方
立方米
180
以室内地面为准,一层1m,二层1.5m以下的超深基础,按此标准补偿










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建(构)筑物

补偿标准(五)

项目
名 称
单位
补偿金额

(元)
说 明

假山

砼板

及栏

杆过

桥类
假山
立方米
50
有片石、毛料石、土垒混合形,少一项的减10%计算补偿

各种栏杆

20
钢砼花格栏杆以上每米增加10元补偿

砼板
平方米
20
水塘设施

钢砼水泥条板
平方米
50
屋外洗衣台及其他所有条板按此标准补偿,贴瓷砖的每平方米增加10元补偿

钢砼水泥过桥
平方米
100
车辆通道

预制板水泥过桥
平方米
50


室内外其他设施类


简易灶

250
台体台面贴瓷砖增加10%,带热水箱及洗涤池的另增加200元补偿

砖砌烟一锅灶

350

砖砌烟二锅灶

600

砖砌烟三锅灶

800

无烟灶台

600
包括灶台贴瓷砖、水泥条板、不锈钢盆等

有线闭路电视

300
移装费一次性包干补偿

自装卫星天线

200
同上

热水器

100
同上

壁挂式空调机

150
同上

柜式空调机

200
同上

电话移机

300
移装费一次性包干补偿

大便器

50


座便器

200
含水箱

浴缸

200
移动

面盆

50
移动

琉璃瓦
平方米
150
不含水泥垫层补偿

其它类
棺木

200
搬运费

瓦窖

2000-4000
废弃不补偿

石灰窖

1000
废弃不补偿

红薯窖

200


电动卷闸门
平方米
200


一般卷闸门
平方米
150


电动推拉门
平方米
300


一般推拉门
平方米
100


食用菌
袋(筒)
3






附表4

迁坟补偿标准

项目
名 称
单位
补偿金额(元)
说 明

迁 坟 类
朽坟

600
挖出棺材完整无损的无石碑,按旧坟价执行

旧坟

1800
无石碑有土包的按此标准补偿


2200
小七相碑,一门九块石头


2800
大七相碑,二门二十一块石头


2500
小九相碑,一门十一块石头,含土地


3800
大九相碑,三门二十五块石头

新坟

2600
无石碑有土包的按此标准补偿


4000
小七相碑,一门九块石头


6000
大七相碑,二门二十一块石头


4500
小九相碑,一门十一块石头


7000
大九相碑,三门二十五块石头;超过大九相碑的有楼碑、干龙船、龙凤碑等,每座坟另最高增加800元封顶补偿








说明:1.朽坟指无坟堆的地下古坟。

2.旧坟指葬坟三年以上,有明显的坟堆和石碑。

3.新坟指葬坟三年以内,有明显的坟堆和石碑。

4.无坟主的由征地单位代迁或作深埋处理。






附表5

村、组干部助征助拆补助标准



征收土地面积
补助标准
备 注

5亩以下(含5亩)
10000元
1.助征助拆补助以宗地为单位进行计算,宗地涉及多个村的,按各村被征地面积进行计算分摊。

2.计费的征地面积以单个项目批准面积为依据。

3.被征土地村村、组干部要积极参与、协助征地拆迁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征地拆迁工作任务。没有参与,协助工作不力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助或不予补助。

4.助征助拆补助要列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入账目,可用于具体参与协助征地拆迁工作的村、组干部的补助。发放标准要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乱发、重发、多发。要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和财务检查。

5亩至19亩
以5亩补助10000元为基数,每增征1亩,加补800元

20亩至49亩
以20亩补助22000元为基数,每增征1亩,加补600元

50亩至99亩
以50亩补助40000元为基数,每增征1亩,加补500元

100亩以上
以100亩补助65000元为基数,每增补1亩,加补4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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