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1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12月11日省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张庆伟 2012年12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第九条修改为:“地方教育附加属于专项资金,应当专项用于教育事业发展,包括义务教育、学前教育、高中和职业教育发展等支出,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奖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