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已于2011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2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2011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9次会议通过)
为了适应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要求,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经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现决定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2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2件)
序号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邮电部关于颁发“执行逮捕、拘留的机关扣押被逮捕留人犯的邮件、电报暂行办法”的联合通知
1979年4月5日 〔79〕高检一文字9号 公发〔1979〕60号 〔1979〕邮邮字235号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对于扣押被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邮件、电报的具体程序,已有明确规定。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到外地逮捕人犯手续的几项规定
1979年7月31日 〔79〕高检一文字24号 公发〔1979〕108号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对于异地执行逮捕的具体程序,已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