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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中心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
《娄底市中心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八月八日


娄底市中心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和《娄底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管理,是指单位和个人参与城市管理,承担一定的环境卫生、市容市貌和园林绿化维护义务,保持责任区内卫生整洁、市容良好、环境优美。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娄底中心城区建成区。建成区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门店、居民住户应遵守本办法,自觉履行“门前三包”责任。
第四条 “门前三包”的内容包括:包卫生、包绿化和包秩序。
(一)包卫生。责任区内无裸露垃圾,无废弃杂物,无污水污物,无污垢积尘;保持立面墙体、门窗、牌匾、灯箱等整洁美观,无破损;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按规定定时定点归集投放。
(二)包绿化。协助管护好责任区内花草树木和园林绿化设施,不攀折树木,不损坏花草,不在树木上私拉乱挂;制止侵绿、践绿、毁绿行为,及时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举报相关不良行为。
(三)包秩序。责任区内无违章占道、店外经营;无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涂乱贴、乱停乱靠;保持店面整洁有序,门店招牌设置规范,一店一牌,灯光亮化设施完好。
第五条 “门前三包”的责任范围:临街责任单位的为门前至道路路缘石之间的区域,其他单位的按管理职能应当归其管辖的范围。
第六条 “门前三包”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多方参与和公众监督的原则。“门前三包”管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娄星区、娄底经济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各自责任范围内“门前三包”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娄底中心城区“门前三包”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二)责任区内大街大道、公园、广场“门前三包”工作的落实。
第八条 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责任区内“门前三包”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将“门前三包”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考核;
(二)对责任区内“门前三包”工作进行考核和评比。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主要工作职责:负责与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发放“门前三包”标志牌,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监督和检查“门前三包”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 城区市(区)直相关部门在做好本单位“门前三包”工作的同时,按照各自职责,抓好责任区域“门前三包”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集贸市场、专业市场的“门前三包”工作由市场管理机构负责,商务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二)汽车站、客运站的“门前三包”工作由站场管理机构负责,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管。
(三)城区主要出入道路的“门前三包”工作由道路产权单位负责监管。
(四)城区河流水系河道及堤岸的“门前三包”工作由水利部门负责监管。
(五)在建工程的“门前三包”工作由建设业主负责,住建部门负责监管。
(六)其他未明确区域的“门前三包”工作由相应的管理部门或权属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责任单位和个人均须与“门前三包”管理部门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统一挂贴“门前三包”标志牌。“门前三包”责任书应当载明责任(单位)人的具体名称、责任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十二条 “门前三包”管理工作纳入娄底中心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评内容,一同实施考核。
第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地对“门前三包”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第一次责令整改,第二次通报批评,第三次黄牌警告,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实施问责。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条例》及《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条例〉办法》规定的行为实施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市容环境卫生保护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门前三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机制,在接到有关“门前三包”的举报投诉时,应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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