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依法行政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荆门市依法行政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8月13日市八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2012年8月20日
荆门市依法行政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湖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政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依法行政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依法行政考核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责任目标考核。依法行政考核分值计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责任目标考核总分。
第五条依法行政考核实行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书面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
第六条对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履行和转变职能、行政决策、制度建设、社会矛盾防范和化解、行政监督等方面的情况。
对市政府部门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领导、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管理、行政执法、行政监督等方面的情况。
第七条依法行政考核分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两部分,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内部考核占80分,外部评议占20分。
内部考核分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两部分。
第八条依法行政日常考核主要包括:
(一)收集和统计考核对象依法行政的各种数据、资料;
(二)动态记录考核对象本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的完成情况;
(三)组织专项检查。
第九条考核对象应当根据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标准,在日常工作中及时汇总整理有关数据和资料,认真做好自查自评,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和自查自评情况报送市人民政府。
第十条依法行政年度考核的内容分基础工作、重点工作及加分项目三个部分。
依法行政重点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年度政府法制工作要点、年中重点工作,在年度考核前公布。
依法行政年度考核的具体内容及考核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依法行政年度考核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汇报;
(二)对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进行审核;
(三)查阅相关文件、会议记录、日常工作记录、行政执法案卷、行政复议案卷和其他资料;
(四)组织现场检查或者抽查;
(五)将日常考核情况进行汇总。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考核中予以加分:
(一)推进依法行政成绩突出,获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
(二)依法行政工作典型经验被中央、省、市主要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
(三)依法行政方面的创新举措被市级及以上行政机关作为经验推广的。
第十三条外部评议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采取发放测评表的方式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群众进行。
测评对象为30名人大代表、30名政协委员和40名社会群众。测评分为很满意、满意、较满意、不满意四个等次,分别按100分、80分、60分、40分加权计分。
第十四条内部考核和外部评议工作完成后,根据综合情况进行分析,评定考核分值,确定考核等次。
根据考核得分情况,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总分在90分以上(含本数)的为优秀,75分以上(含本数)、90分以下的为合格,60分以上(含本数)、75分以下的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确定考核结果前,应将综合分析评定情况告知考核对象。考核对象对综合分析评定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综合分析评定情况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异议期满,对考核结果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将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考核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由市人民政府发情况通报。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考核中不得评定为合格及合格以上等次:
(一)经核实在考核中存在提供虚假情况、数据等行为的;
(二)行政决策不当,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未依法、全面、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发生特(重)大事故,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违法处置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考核对象有因职务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由市人民政府通报表彰。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考核对象写出书面整改意见,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应当报送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政府部门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应当同时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可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依法行政考核中发现考核对象有严重违法行政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对有关行政机关及其主要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分组进行,考核人员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或者抽调部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组成。
第二十二条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工作应当在下一年度的1月底前完成。依法行政考核情况通报应当在下一年度的2月底前完成。
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区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