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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41号――关于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等新型经济区域增设国内经济区划类别及代码的公告
  为配合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等新型经济区域的开发开放,确保海关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信息与决策支持,海关总署决定为该类区域增设相应的国内经济区划类别及代码。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在海关国内经济区划类别中增设“综合实验区”(英文名称为“integrated experimental area”),代码“8”,用于企业海关注册编码和境内目的地/货源地代码的第五位。

  二、该经济区划类别及代码适用于福建平潭综合试验区、广东珠海横琴新区,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类似经济区域。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2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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