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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符琼光辞去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根据符琼光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符琼光辞去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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