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提出的“2015年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全部实现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要求,国家局下发通知部署开展药品零售经营企业从业人员情况的专项调查。为认真做好此次调查,全面掌握我省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及药学技术人员配备状况,请各市局按照《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调查表》(详见附表)要求,组织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进行认真填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对全省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包括零售单体药店、零售连锁门店、批发企业下设零售药店、零售连锁总部)药学技术人员配备情况进行普查。药学技术人员是指在药品零售企业工作的执业药师、从业药师及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按1个处方药店进行“经营许可证数量”和“从业人员”数量统计。
二、统计上报方式
各市局负责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配备情况的统计、数据审核和上报工作。各市统计数据审核合格后,由各市局统计人员通过国家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信息系统“执业药师配备现状调查”模块,对“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调查表”在线向省局报送。
三、工作要求
各市局要于8月5日前完成辖区内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各市局要高度重视此次调查统计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数据统计和上报,督促辖区零售企业及时填报相关数据,并认真进行审核,确保数据上报及时、准确。
四、几点说明
(一)数据报告期。本次统计时间为2012年6月30日,即调查表填写截止2012年6月30日药品零售企业在岗的从业人员情况。
(二)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范围。零售企业从业人员是指药品零售企业正常营业时在岗的人员,挂名人员不列入此次统计范围。
(三)执业药师的统计范围。凡是在企业正常工作的执业药师,不论是否在本企业进行执业药师注册,均列入本次统计范围。
(四)零售连锁委托配送。由批发企业进行委托配送的零售连锁企业,隶属于批发企业的仓库验收、养护人员和储运配送人员不列入此次统计范围。
(五)跨市设立门店报送问题。跨市设立的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按照“谁发证、谁统计”的原则,由门店所在地市局负责将门店从业人员信息统计上报。
(六)从业人员职称与执业资格问题。如药店从业人员既是执业药师,又是从业药师,按执业药师填报,从业药师栏不再重复填报。即从业人员只能从“执业药师”、“从业药师”、“”三栏中选择一项填报,不能重复填报。凡属于“从业药师”和“非执业药师和从业药师”的从业人员,要按照详细职称对应填报。
五、联系人
执业药师配备现状调查系统操作手册请登录国家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系统”查看或在线下载。各市局登录用户名和密码请与省局信息中心刘锜联系获得。
统计上报期间出现的业务或技术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市场处联系人:宗凤玉,电话:88562319;
信息中心 联系人:刘 锜,电话:88562386。
附件: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调查表
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附表:
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调查表
填报单位: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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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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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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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零售连锁门店及零售单体药店经营范围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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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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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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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处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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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类非处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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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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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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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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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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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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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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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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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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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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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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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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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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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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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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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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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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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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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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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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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许可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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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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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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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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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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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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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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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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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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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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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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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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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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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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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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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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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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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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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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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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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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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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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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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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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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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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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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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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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执业药师和非从业药师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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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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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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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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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药师
|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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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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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药师
|
人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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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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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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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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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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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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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药学专业服务人员
|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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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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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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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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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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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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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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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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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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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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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 本报表填报单位为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 此表为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调查表,统计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单体药店和零售连锁门店的从业人员情况。
3. 技术职称与执业药师、从业药师不重复计算。
4. 表内平衡关系:
横向关系:01=03+05+07,,02=04+06+08
纵向关系:09=03+04+05+06+07+08,17=10+11+12+13+14+15+16,18=02+09+17
指标解释:
1、 从业人员:指报告期内在企业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2、 执业药师:指企业从业人员中,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
3、 从业药师:指依照《关于在药品经营企业实行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国药管人[2000]562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经资格认定的人员。
4、 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指各地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考评获得技术职称的人员。
5、 其他药学专业服务人员:指上述指标2至4以外的,具有相关专业背景或专业称谓,从事药学服务工作的人员。
6、 处方药:指经营许可证标明的经营范围包括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
7、 非处方药:指经营许可证标明的经营范围包括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不包括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
8、 乙类非处方药:指经营许可证标明的经营范围仅包括乙类非处方药,不包括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
9、 城市:企业所在地在县以上城市地区(含县城所在地)。
10、乡村:企业所在地在县以下乡村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