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7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4月1日起,对液晶显示面板等4个税目商品进口关税暂定税率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部分商品进口暂定税率调整表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部分商品进口暂定税率调整表
序号 EX①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2012年最惠国税率
(%) 暂定税率
(%)
1 ex 84419010 切纸机用横切刀单元 8 3
2 ex 90029010 照相机用带屈光度调节装置的目镜 15 10
3 ex 90029090 其他带屈光度调节装置的目镜 15 10
4 ex 90138030 32英寸及以上不含背光模组的液晶显示板 5 取消暂定税率
注①:“ex”表示实施暂定税率的商品以“商品名称”描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