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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2012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2年立法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省政府立法工作实际和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2012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着力抓好促进经济发展、深化改革开放、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订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项目。通过加强地方立法,推进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落实责任、加强配合

  

  负责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起草工作责任制。起草工作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和沟通、书面征求意见,相关部门要及时回复意见;向省政府上报草案时,要一并说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情况和存在的不同意见。在重大问题上意见分歧较大的,省法制办要及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反复协调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省法制办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决定。

  

  三、坚持制度、确保质量

  

  坚持依法立法,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坚持科学立法,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调查研究,正确认识和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解决实际问题。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进一步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积极开展政府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和立法后评估工作。坚持民主立法,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权力的,要严格按照法定要求办理。

  

  四、严肃计划、务求完成

  

  对《四川省人民政府2012年立法计划》要求年内完成的制定类立法项目,各起草部门要及时完成起草任务,按时向省政府报送草案代拟稿;不能按时报送的,要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并说明情况。省法制办要做好审查工作,适时向省政府常务会议提交草案送审稿。对《四川省人民政府2012年立法计划》中确定的调研论证项目,各相关部门也要抓紧工作,形成阶段性成果。省法制办要及时跟踪了解起草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督促指导。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2年立法计划

  


  一、地方性法规制定项目及负责起草部门(10件)

  (一)地方性法规制定项目

  1.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  财政厅

  2.四川省政务服务管理条例  省政务服务中心

  3.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环境保护厅

  4.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  林业厅

  5.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修订) 水利厅

  6.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  文化厅

  7.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修订)  科技厅

  (二)地方性法规废止项目

  8.四川省个体工商户条例 省工商局

  9.四川省私营企业条例省工商局

  10.四川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公安厅

  二、省政府规章制定项目及负责起草部门(11件)

  (一)省政府规章制定项目

  1.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修订) 省发展改革委

  2.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厅

  3.四川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  农业厅

  4.四川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厅

  5.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 省总工会

  6.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 省扶贫移民局

  7.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 省政府应急办

  8.四川省地图管理办法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9.四川省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厅

  (二)省政府规章废止项目

  10.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厅

  11.四川省戒毒管理办法 公安厅

  三、地方性法规调研论证项目及负责起草部门(21件)

  1.四川省节约能源条例  省发展改革委

  2.四川省水电建设管理条例 省发展改革委
3.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4.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财政厅

  5.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修订) 省工商局

  6.四川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审计厅

  7.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  交通运输厅 公安厅

  8.四川省航道管理条例  交通运输厅

  9.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 交通运输厅

  10.四川省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条例 环境保护厅

  11.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林业厅

  12.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事故处理条例(修订) 农业厅

  13.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修订) 农业厅

  1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修订) 省畜牧食品局

  15.四川省村镇供水管理条例 水利厅

  16.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住房城乡建设厅

  17.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 住房城乡建设厅

  18.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修订) 民政厅

  19.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修订) 省志编委

  21.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修订) 公安厅

  四、省政府规章调研论证项目及负责起草部门(18件)

  1.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修订) 省发展改革委

  2.四川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办法 商务厅

  3.四川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修订) 财政厅

  4.四川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省质监局

  5.四川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6.四川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省国防科工办

  7.四川省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省气象局

  8.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办法 省扶贫移民局

  9.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厅

  10.四川省国家综合档案馆管理办法 省档案局

  11.四川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省人防办

  12.四川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修订) 省委编办

  13.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公安厅

  14.四川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厅

  15.四川省爱国卫生管理办法(修订)卫生厅

  16.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卫生厅

  17.四川省保护通信线路设备暂行规定(修订)省交战办

  18.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修订)省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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