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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郑州市城镇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患重病、大病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自2012年1月1日起,将郑州市城镇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8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10元;年度中间参保的,缴费标准每人每月9元。各区按本通知执行,各县(市)参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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