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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设生态宜居城市为目标,以创建园林城市为抓手,坚持生态优先、以人为本,统一规划、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群众参与,专业绿化和社会绿化相结合的原则,突出特色,统筹推进,积极构建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环境良好的生态系统,为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到2015年,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1%,绿地率达到36%,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2平方米,省级以上园林县城比例达到60%。

  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4%,绿地率达到39%,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28平方米,省级以上园林县城总数达到70%,基本形成冀东园林城市群、环首都园林城市群、环省会园林城市群、冀南园林城市群和沿海园林城市带。

  二、统筹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各项工作

  (一)提高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水平。要进一步提升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水平,聘请高水平规划编制单位参与编制,体现地域自然和文化特色,增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可操作性;加快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进度,按规定标准划定绿化用地面积,合理布局各类绿地。尚未编制绿地系统规划的市、县,要在2012年底前完成编制,实现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全覆盖。已经编制的,但尚不符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园林城市创建要求的,要进行重新审视和修编。批准后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要定期利用卫星遥感普查方式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调查,摸清绿地分布现状和基础数据。

  (二)高标准搞好新城区绿化建设。城市新区建设要按照绿色低碳、生态宜居的总体要求,以区域园林化为发展方向,充分利用自然人文条件,高水平搞好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大规模建设城市公园绿地、山坡林地、河湖水系、生态湿地、绿道绿廊,构建以生态绿色为基调,内外衔接、城郊一体的园林绿化体系和风景游览体系。

  (三)加强城市公园绿地建设。要按照公园服务半径的要求,合理规划建设各类公园、游园和街头绿地,保证居民出行500米有公园绿地。要利用近郊风景林地和自然资源,建设郊野公园、森林公园、乡村公园。要结合城市防灾避险需要,在公园绿地内科学规划设置紧急避险绿地和绿色疏散通道。到2015年,要做到大、中、小公园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管理精细、环境优美,有效缓解城市“热岛效应”。

  (四)加强社区和单位庭院绿化建设。要按照新建小区和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低于30%,老居住区附属绿地面积不低于25%的要求,大力加强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建设。完善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的审查和验收制度,做到工程建设与绿地建设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对未达标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征收绿化补偿费,实行易地建绿。要加大林荫停车场建设力度,到2015年,林荫停车场推广率达到50%以上。

  (五)加强城市道路绿化建设。要按照生态化、林荫化、景观化的要求,高标准做好城市出入口、车站、广场、重要节点,城市主要道路、迎宾线、出入口、铁路沿线等重点区域和重要地段绿化,增加层次感和厚重感。新建、改建道路绿化要达到规定标准,非机动车道和人行便道要做到林荫化。到2015年,城市道路绿化达标率要达到70%。

  (六)加大立体绿化建设力度。要分类制定和实施建筑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强制性政策,积极推进城市空间立体绿化建设,丰富屋顶绿化的休闲和服务功能。各地建筑层数少于12层的公共建筑,在符合建筑规范、满足建筑安全要求的前提下,要大力推行屋顶绿化;对城市建筑立面、阳台、护栏,立交桥、高架桥等构筑物,要因地制宜地开展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努力增加绿量,提高城市景观效果。

  (七)加快城镇绿道绿廊建设。要按照统一规划,统筹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城市水系、道路、公园等规划建设城镇绿道绿廊体系,合理设置以驿站为核心的服务设施,设置绿道绿廊统一标志,形成串联成网的线形绿色开敞空间和运动休闲慢行系统。到2015年,各地河湖水系、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地、自然保护区、历史古迹等区域基本实现绿道绿廊全面贯通。
(八)加强城市水环境整治和水景观建设。坚持塑造城市特色与滨水游憩功能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城市滨水文化、休闲产业、园林绿地、水体保护等专项规划。对水系周边及两岸进行高标准的绿化美化,对线性单调、生硬的硬质驳岸,进行艺术化和生态化改造。到2015年,各地要建成一批高标准的集防洪、景观、生态、人文于一体的滨水生态景观走廊;水体岸线自然化率、河道绿化普及率均达到60%以上。加强城区水系管理,栽植适合本地生长的水生植物,增强水系自我修复能力,定期对河道进行疏浚、清淤、清理,保持水域和水质清洁。

  (九)着力城市生态绿色屏障建设。要充分利用城市外围的山体、丘陵、荒地、滩涂、受损弃置地等场地,建设大范围的城郊绿地、风景林地;在城市外环路、防洪堤、城乡结合部等部位,建设宽100米以上的环城生态林带,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生态格局,保障城市生态安全。加强生产绿地建设,加快苗木、花卉产业基地建设,大力扶持民营苗圃基地建设,到2015年,生产绿地面积达到建成区面积的2%以上,苗木自给率达到85%以上。

  (十)加大城镇古树名木保护力度。要对全省城镇古树名木进行普查、鉴定、信息建档、挂牌保护,建立保护管理责任制,落实保护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确保每株古树名木纳入管理范畴。到2015年,形成健全的古树名木保护制度和管理技术规范,实现古树名木的分级保护和常态化监管。

  (十一)加强园林文化建设。充分利用本地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规划建设具有地域特色的历史文化、遗址、雕塑、民俗等各类主题公园,实现园林绿化建设与文化建设有机融合。把园林建筑、雕塑小品建设作为园林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公园、广场、街头绿地内规划建设展示地域人文历史的雕塑、小品,打造展现城市文化特色的亮点。要广泛开展“十佳公园”、“星级公园”创建活动,不断丰富公园内容,提升公园管理水平。

  (十二)推进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加强乡土树种和适生地被植物应用工作,提倡优先使用地域特色鲜明的乡土树种,提高应用比例。加强节水型园林绿化技术应用工作,公园绿地、广场、新建小区都要建设雨水和中水利用系统,城市景观用水、园林绿化用水,要推广使用雨水、中水,降低单位绿地耗水量。

  (十三)深化园林行业改革。按照“政企分开、事企分开、管养分开”的原则,进一步加快城市园林行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健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推行园林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实行绿地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制定养护管理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建立监督考评、奖励惩罚机制。绿地养护、树木整形修剪、病虫害防治、清洁卫生等经营性项目,要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养护管理单位,实现养护管理工作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

  (十四)提高园林绿化管理水平。要严格实施“绿线”和“绿色图章”审批制度,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绿线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建设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严禁进行开发建设。2012年底前所有县级以上城市都要完成“绿线”划定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加强对现有绿化的保护,严肃查处违法占绿、毁绿行为。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修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等,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或砍伐城市树木超过100株以上的,须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要加快数字园林建设,提升园林绿化管理水平。

  (十五)加强小城镇园林绿化建设。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切实加强城镇绿化建设。深化城镇总体规划中园林绿化规划内容,明确城镇绿化用地、布局和近期建设重点,指导城镇园林绿化工作。因地制宜开展城镇绿化,加强公园、游园建设,以乡土树种为主,做到适地适树和适度规模,体现当地文化特色。积极开展园林城镇创建活动,以点带面,全面提升城镇园林绿化水平。

  三、主要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把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作为重要职责,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深入推进园林城市、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各级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先进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大力提升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水平。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财政、林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推动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
(二)保障资金投入。各地要以政府投入为主,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资金纳入城市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稳定经费渠道,逐年增加投入,保证工作需要。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建立稳定、多元化的筹资机制,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园林绿化建设管理领域。

  (三)加强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通过邀请知名专家讲座、与专业院校合作等方式,加强对业务骨干的培训和轮训,大力提升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研机构建设,加大专业人才引进力度,着力充实全省园林绿化专业人员队伍,推动科技创新,满足园林绿化行业发展需求。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园林绿化的重要意义,增强生态意识、环境意识和绿化意识,形成全社会关注绿化、建设绿化、爱护绿化的良好氛围。在各级绿化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积极组织城镇居民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开展认建、认养绿地活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保障苗木供给,提高植树成活率。

  (五)强化监督考核。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各地园林绿化建设的监督考核,定期对各地绿地系统规划的执行情况、园林绿化建设和古树名木保护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利用遥感技术等先进手段,不定期开展普查、监测和评估,客观评价各地园林绿化工作,确保城市园林绿化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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