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从一九九三年起普遍实行动态调控的弹性劳动工资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资司及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劳资处: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要求,必须加快劳动计划体制改革步伐。从一九九三年起,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地区)普遍实行动态调控的弹性劳动工资计划(以下简称弹性计划)。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九三年起,我部对各地区不再下达指令性的年度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和技工学校招生等计划指标。这些指标都改为指导性计划,主要以弹性计划对地区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动态比例控制。
二、实施弹性计划后,国家将按照投入产出的综合效益指标调控地区企业工资总额,通过调控工资总额间接调控职工人数。
三、目前尚未实行弹性计划的地区,要按照劳计字〔1992〕34号文件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抓紧研究拟定实施方案,经地区人民政府同意,于一九九三年三月底以前报我部,审批后组织实施。
四、一九九二年经我部批准,已实行弹性计划的地区,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弹性计划调控企业工资总额的办法,努力解决好弹性计划和“工效挂钩“等调控方式的衔接问题。
五、广东、福建、海南等省及深圳、厦门等经济特区,可参照弹性计划的调控原则和方法,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拟定劳动工资宏观调控办法,并报我部备案。
六、未实行工效挂钩的行业部门,凡要求并有条件实行弹性计划的,可结合本行业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并报我部审批后组织实施。
普遍实行弹性计划是劳动工资计划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各级劳动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组织领导,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确保弹性计划的顺利实施。
劳 动 部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