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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工作者培训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京办发〔2011〕26号)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北京市社区工作者培训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培训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本市社区工作者综合素质和专业化水平,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11〕26号)和《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培训对象,为从事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  通过开展社区工作者培训工作,可以使社区工作者掌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做好群众工作的方法和本领,增强服务群众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提高社区工作者中专业社会工作者的比例,社区工作者的综合能力与专业素质能够适应社区管理和服务的需要。

  

  第四条  社区工作者培训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学以致用的宗旨,在培训理念上坚持与时俱进,在培训方式上坚持改革创新,在培训内容上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在培训的组织实施上坚持统一部署、分类管理、分级培训。

  

  第五条  社区工作者培训既要注重专业素质和工作技能的提高,又要注重政治修养和工作态度的培养。社区专职工作者要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学习新时期做好群众工作的实践经验或者方法,增强他们坚持党的领导的信念,做到爱岗敬业、乐于奉献、一心为民。

   第二章 培训项目

  第六条  按照社区工作者任职岗位和培训内容不同,设立初任培训、岗位培训、进修培训、继续教育培训等培训项目,可根据首都社区发展的需要和服务需求调整培训项目。社区工作者必须参加初任培训和岗位培训。

  

  第七条  初任培训是面向新从事社区工作的人员适应社区工作职业需求而设立的培训项目,以法律法规、社区工作实务、社区工作方法等为主要培训内容。每年度全市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录的社区工作者初任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其他新招录的社区工作者初任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

  

  第八条  岗位培训是面向在社区不同工作岗位的社区工作者、以提高社区工作水平和工作能力、更新知识而设立的培训项目。社区正职岗位培训以政治理论、社区党建、领导艺术、团队建设、公共政策等为主要培训内容;社区其他岗位培训以政策理论研究与实践、民主自治内容与方式、公共服务项目与流程、公益金项目式管理与方法、社区工作实践与创新为主要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均不少于40学时。

  

  第九条  进修培训是面向选拔出的优秀社区工作者而设立的培训项目。各区县主管部门每年从全市年终考核评议优秀的社区工作者中选拔100名上报市民政局,统一派到首都高等院校进行专业深造。进修培训以社会管理前沿理论、社区工作研究方法、社会心理调适方法、社区管理和服务专业方法等为主要培训内容。培训时间不少于320学时。

  

  第十条  继续教育培训是面向社区工作者中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而设立的培训项目。各区县主管部门按照《北京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定期组织社区工作中的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统一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区县主管部门按照鼓励、自愿和有偿的原则,可组织与社区工作有关的职称类、学历类培训,社区工作者自愿参加并承担相应的培训费用。

   第三章 培训实施

  第十一条  按照分类管理、分层培训的原则,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进修培训,各区县负责其他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市级社区工作者培训主管部门每年年底开展社区工作者培训需求调查,了解社区工作者对培训项目的选择,对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和培训时间的需求等,制定全市年度培训计划,确定年度培训项目。

  第十二条  各区县主管部门应根据市年度培训计划,结合本区县的工作需要确定年度培训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区县可委托社会教育机构对每一个项目制定出详细的课程计划,具体包括:培训的时间、地点、方式、师资、教材等内容,形成社区工作者培训项目计划书,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承担培训任务的教育机构按照项目培训计划书的要求实施培训,为学员提供培训项目清单、培训通知单、课程表、考勤表。

  

  第十四条  承担培训任务的教育机构要进行课堂评价(评估学员)、课后评价(评估教师)工作,并将评估结果报培训项目的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培训项目课时完成后,在培训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负责培训项目的教育培训机构组织培训考核,合格者由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年度培训项目合格证书。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六条  市民政局是社区工作者培训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社区工作者培训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定期对区县委托的社会教育机构开展指导、评估、资质审核和备案公布工作;建设师资队伍,负责社区工作者培训的政策制定和综合管理。制定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整合教育资源,组织编纂教材,组织市级培训,改革培训方式,开发网络教育,提高培训效率。

  

  第十七条  各区县社区工作者培训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有关社区工作者培训的政策,根据全市培训规划,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区县社区工作者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确定本区县社区工作者培训机构和师资,并负责组织实施区县级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根据每年社区工作重点,依托业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社区工作业务内容和政策的培训,并支持和保证社区工作者参加市、区级的培训。

  

  第十九条  市、区(县)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首都高校等社会教育机构实施教育培训,负责教学场所、设备、教务管理和后勤服务,协助师资聘请和教材征订,培训考核和总结,并收集资料,包括培训通知、教学计划、培训资料、学员名册、课堂影像等归档管理,以备查。

  

  第二十条  市、区(县)社区工作者培训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培训工作机制,开展培训工作需求调查,开拓培训新领域、引进新方法,及时总结社区工作者培训创新经验,效果特别突出的,将作为典型在全市大力推广交流。

  

  第二十一条  社区工作者本人必须按时参加社区工作者培训,并保证学习时间。其培训学习期间的表现、考勤结果、考核结果纳入当年的年度评议结果,并与奖惩结果挂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社区工作者培训所需经费,分别由市、区(县)主管部门根据当年培训项目列入本部门年度财政预算,其中,市级财政主要负担进修培训,区县财政主要负担初任培训、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等项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区工作者索取培训费用。

  

  第二十三条  社区工作者培训的政策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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