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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标准的通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八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我区户籍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家庭优待标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由两年1200元调整为两年24000元,具体发放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另行制定,望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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