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公共设施命名工作的通知
  市内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公共设施命名规范,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地名管理及相关法规政策,现将我市公共设施命名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通知所指城市公共设施名称主要包括:

  (一)城镇道路、桥梁(包括立交桥、人行天桥、桥)、地铁线(站)等交通设施名称;

  (二)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休闲场所或设施名称;

  (三)具有指位功能的标志性建筑或设施名称。本通知适用于市内各区(不含上街区)、郑州高新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郑州航空港区管辖范围。

  二、命名原则

  (一)规划先行,建管并重。规划和命名同步,命名要在规划批准实施前进行;

  (二)规范有序,方便群众。名称应区分层次和类别,方便群众识别与使用;

  (三)尊重现状,保持稳定。对已有的标准地名,可逐渐规范。对违反城镇地名命名更名文字规范不明显的,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得更名。

  三、审批权限

  城市公共设施名称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统一命名。除法律法规授权主管部门批准外,城镇道路、桥梁(包括立交桥、人行天桥、桥)、地铁线(站)、公园、广场、绿地、标志性建筑物等名称,必须报经郑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政府统一发布命名通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宣传未经批准的地名。

  四、命名程序

  城市公共设施命名应按照申请、审核、论证、公示、审批、通告的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凡由市政府批准的城镇道路、桥梁(包括立交桥、人行天桥、桥)、地铁线(站)等名称,由市规划部门向市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函(含规划图和相关指标);公园、广场、绿地、标志性建筑物名称,由主管单位在项目立项时,向市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函(含规划图和相关指标);

  (二)审核论证。市民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章和政策规定,通过审核资料、查阅档案,在3个工作日内将新建公共设施的名称审核意见和确定的名称函告规划部门。对特别重要或重大的项目、组织相关专业人员、专家、市民代表等对名称进行论证,在5个工作日内市民政部门将确定的名称函告市规划部门。

  (三)媒体公示。市民政部门对审核、论证后确定的名称,在《郑州日报》、郑州地名网站上公示5日,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完善修订命名方案。

  (四)研究审批。市民政部门对征集的各类意见和建议汇总后,报请市政府研究批准。

  (五)发布通告。经市政府批准的名称,由市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统一发布通告,向社会推广。

  市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公共设施项目时,应当告知其到地名主管部门办理命名手续。

  五、通名使用规范

  城市公共设施的名称由专名和通名组成。通名体现类别与层次。

  (一)城镇道路。通名整体上要具有层次化、规范化、序列化。城区新建的主、次干道分别使用“大道、路”作为通名,主、次干道之间的商业、生活道路分别使用“街、里、巷、”作为通名。

  1.大道:道路规划红线宽60米以上;

  2.路:道路规划红线宽20米(含)以上,60米以下;

  3.街:道路规划红线宽15米(含)以上,20米以下;

  4.里(巷):道路规划红线宽15米以下,或长度在200米以内且道路有一端封闭的。

  (二)桥梁。根据城区各类桥梁的主体结构、功能用途等因素,分别使用“立交桥”、“人行天桥”、“桥或大桥”作通名。

  1.凡在重要交通交汇点修建的可供多方向通行且互不相扰的上下分层的桥梁,统一命名为“xx立交桥”;

  2.凡在地面之上修建的为方便行人跨越道路或其他地物的桥梁,统一命名为“xx人行天桥”;

  3.凡为跨越河渠或其他地物而修建的连接桥头桥尾两边道路的桥梁,统一命名为“xx桥”或“xx大桥”。

  (三)地铁线(站)。根据总体规划,地铁线路统一命名为“地铁x号线”;沿线站点分别命名为“xx站”。

  (四)公园。按照国家建设部发布的《公园设计规范》,公园是指由政府或公共团体建设经营,供公众游玩、观赏、娱乐的公共区域。根据市区各类公园(包括绿地)的规模、功能、用途等因素,分别使用“公园、园、游园”作通名。

  1.凡具有综合功能或有特指范围的,统一命名为“xx公园、xx儿童公园、xx森林公园”等;

  2.凡突出单一功能或种类的,统一命名为“xx动物园、xx植物园、xx月季园、xx绿博园”等。

  3.凡供城市行人作短暂游憩的场地或公共绿地,统一命名“xx游园、xx小游园”。

  (五)广场。广场是指城镇中供居民休闲娱乐或其他活动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活动场所。按功能、用途可增加“文化”等限定词,如“xx文化广场”。

  (六)建筑物。主要指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志性建筑物,可以用“中心、馆、宫”等作为通名,通名应与其规模、功能相一致。如“xx会展中心、xx体育馆、xx艺术宫”等。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