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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的决定
现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
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
>的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国务院决定将《
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
》第
六
条修改为:“承运人按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7万元。”
本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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