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方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教育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
均衡发展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宁夏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按照教育部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部署,切实保障全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公平的义务教育,实现县(市、区)域内(以下简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在深入实施“宁夏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行动计划”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义务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将均衡发展作为义务教育的战略性任务,以切实办好每一所学校、促进每一位学生健康成长为宗旨,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在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普及水平的基础上,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均衡配置教师、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提高义务教育质量。
(二)进一步缩小县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城乡之间、校际之间办学差距,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和水平得到较大幅度提高,确保到2017年全区各县(市、区)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
三、规划安排
按照“先易后难、梯次推进”的原则,稳妥有序地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确保到2017年全区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
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2012年,贺兰县、灵武市、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
2013年,银川市金凤区、西夏区,石嘴山市惠农区,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
2014年,银川市兴庆区、永宁县,平罗县,彭阳县,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
2015年,吴忠市红寺堡区、盐池县,固原市原州区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
2016年,隆德县,泾源县,海原县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
2017年,同心县,西吉县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
四、主要措施
(一)依法履行职责,实行目标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落实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履行公共教育职能的首要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作为 “十二五”及中长期教育发展的重点,做到政策配套、措施有力、工作到位。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签订《推进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目标责任书》,并将推进此项工作纳入对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考核之中。
(二)细化目标任务,科学制定方案。按照“扩大优质、提高薄弱、共同促进”的思路,结合本地教育发展规划,按照学龄人口变化趋势,对布局调整后需要保留的教学点、初小、完小和初中,依照《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宁教基〔2011〕12号)(以下简称《基本标准》),逐校进行检查,全面掌握学校之间的办学差距,制定未达标学校的达标规划,在经费投入、仪器设备配置、学校领导和教师交流、教师补充和培训、工作指导等方面给予倾斜,使其如期达标。在此基础上,形成本县(市、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要做到目标和任务明确具体,政策和配套措施完善得力,并落实到每个年度,每个责任部门和学校。各地要将办好必要的初小及教学点作为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改善教学条件,提高公用经费拨付水平,优化教师配备,安排优秀教师巡回教学,充分发挥现代远程教育手段,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县(市、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方案要报市级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后报自治区教育厅。
(三)加大投入力度,抓好学校标准化建设。“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是《教育规划纲要》确定的10个重大项目之一,包括继续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继续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和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3个子项目。要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衡化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向薄弱学校倾斜的投入机制;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将集中开展危房改造、抗震加固,实现城乡中小学校舍安全达标;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将支持改造薄弱学校、完善寄宿制学校生活设施、实现中小学仪器设备和图书全面达标。各地要对照《基本标准》逐校进行检查,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思路,制定资金投入规划。
(四)进一步完善资助政策,促进教育公平。按照“两为主”(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保证农民工子女等流动就业人口子女在公办学校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制度,健全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的有效机制,推动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继续实施好中部干旱带和南部山区农村学生营养计划,并逐步加大投资、扩大范围,提升农村学生的健康水平。
(五)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师资水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一系列政策精神,深化教育内部改革,推行中小学校长公开招聘和竞争上岗制度,不断完善校长负责制和任期轮岗制,加大学校中层管理干部培养,通过到东部发达省份学校挂职锻炼和参加管理干部培训班等形式,逐步提高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技能,努力构建一支德才兼备、懂业务、善管理、结构合理的学校管理队伍,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探索建立中小学教师退出机制,对于年龄偏大、长期有病且不适应教育教学要求的教师,教育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分流。建立中小学教师编制动态管理机制,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隶属关系,由教育部门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确定学校人员编制,按照“总量控制、城乡统筹、结构调整、有增有减”的原则,调整和使用本地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完善中小学教师补充机制,招聘的特岗教师继续向农村学校特别是偏远农村学校倾斜,确保学校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加大教师培养培训,通过实施“国培计划”、“宁夏农村中小学教师能力建设行动计划”、“宁夏骨干教师培养培训计划”等,健全以区、市、县三级骨干教师培养为龙头,以农村教师全员培训提高为重点,以继续教育为依托的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建立和完善校长、教师交流制度,统筹县域内教师资源。建立校长交流机制,每届任期5年,在同一学校任满两届必须交流。通过城镇学校与农村学校、强校与弱校之间校长和管理人员相互交流,整体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建立城镇学校与农村学校教师相互交流机制,每年交流的教师数量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10%。开展城市(含县城)学校和农村学校教师相互交流帮扶活动,城镇学校教师在评聘高级职称时,要有1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的任教经历。充分发挥县级教育资源中心的作用,通过网络等现代技术手段,加大研训力度,整体提升区域内教师专业化水平。
(六)建立学校之间帮扶协作机制,提升农村学校办学水平。各地要加大力度,通过县城(含城市区)学校与农村学校之间的“城乡互动”、“强弱联合”、“以强带弱”、“捆绑式”一体化发展、“发展联合共同体”等,充分发挥优质教育资源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办学水平不断提高,有效促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七)深化教育改革,促进内涵发展。以“基础教育学校综合管理质量工程”和“基础教育质量提升年”等活动为抓手,促进学校内涵发展。树立向管理要质量、向管理要效益的理念,不断完善学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教科研活动,优化教学方法,提高课堂质量。以提升农村学校课堂质量为重点,深入开展送课下乡、送研下乡、联片教研、校本教研、网络教研等活动,提升农村学校的办学效益。更新管理手段,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电子化管理。从2011年秋季起,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电子化管理制度,对小学和初中起始年级学生实行电子化管理。严格执行自治区示范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初中学校的比例不低于50%的规定,使农村初中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的学生能够享受优质教育资源,促进初中学校均衡发展。
(八)坚持依法办学,促进学校管理规范化。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政策,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42号),按照“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原则,根据学校片区生源状况,合理确定学校招生范围,公开招生结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选拔招生。
(九)加强督导检查,确保任务落实。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主要任务,围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开展专项督导,加大督查力度。要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年度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将学校标准化建设作为中小学校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
五、评估内容和方法
(一)评估内容。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指标体系的通知》(宁教基〔2010〕324号)(以下简称《指标体系》)精神,评估涉及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三个方面,主要内容如下:
1.入学机会(普及水平)。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按时入学率、巩固率达到规定标准,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口子女在全日制公办学校接受免费义务教育得到保证,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到当地水平,农村留守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得到妥善解决。
2.办学条件。基本形成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需求的学校布局结构,大部分完小、初中和特殊教育学校的校园、校舍、体育运动场馆、安全设施、卫生设施、寄宿设施、教学仪器设备、信息技术设备等基本达到规定标准,学校之间无明显差异;所有学校和教学点无d级危房,校舍基本达到国家抗震设防标准。
3.师资队伍。所有教师均具有教师资格并达到学历要求,高一级学历教师所占比例明显提高,学校配齐国家课程标准规定学科的各类教师,学校之间教师学历水平、高级职称教师比例无明显差异;城乡之间、校际之间优秀校长、教师定期交流;校长、教师能够按照规定接受培训,校本研修制度全面落实,教师培训经费得到保障;教师师德修养和业务素质明显提高。
4.教育教学质量。学校能够按照国家课程标准规定开齐课程并达到教学基本要求,校际之间教学质量差距不明显;学校可有效开展校本教研、校本培训,能开出具有特色的学科课程、社会实践课程、校本课程等;学习困难学生得到有效帮扶。
5.办学行为。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得到切实保障,实行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办法,择校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初步形成现代学校制度,无任意增减课时、增加学生课业负担行为,无以考试成绩公开排队、办重点校(班)现象,无违规乱收费行为;校园安全卫生责任、措施落实到位,无重大安全、卫生责任事故;形成优良的班风、校风,校园文化积极向上,校园周边环境安全有序。
(二)评估方法。
1.按照《指标体系》进行评估考核。采用百分制赋分的办法,凡总分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即可认定该县(市、区)实现了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对总分高于75分但低于85分的,可在次年对不达标项目进行复验,如达标就可认定该县(市、区)实现了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对低于75分的,参加下一年度的验收。
2.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推进本辖区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对照《基本标准》制定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达标计划,在学校均达到《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再按照《指标体系》进行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申请市政府进行初评,经市政府初评认为达到基本均衡的,由市政府于每年10月底前向自治区教育厅申报评估验收。
3.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按照自治区教育厅的申请,适时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按照本方案的安排,对各县(市、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评估验收。
(三)表彰奖励。
对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评估验收,达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的县(市、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奖牌,并实施以奖代补,每个县(市、区)奖励40万元。
政府区体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到当地水平,农村留守儿童、对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评估验收,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的县(市、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教育部复核认定,对通过复核认定的县(市、区)由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授牌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