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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郑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郑州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郑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安委会)具体负责。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内容,以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签订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为准。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月考核、季通报、半年督查、年终综合考核的方式。坚持以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以平时考核为主,年终考核为辅的原则。

  平时考核,市政府安委会采取抽查、督查,对重点工作进行跟踪了解等多种方式进行。年终考核,市政府安委会结合目标责任书内容制定详细的考核细则,并组织若干考核组采取听汇报、查资料、实地查看等方法,对各目标责任单位进行综合考核。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依据得分情况划分四个等级:

  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含95分)的为安全生产目标完成优秀单位;

  考核得分在80-95分(含80分)的为安全生产目标完成单位;

  考核得分在60-80分(含60分)的为安全生产目标基本完成单位;

  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安全生产目标未完成单位。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安全生产目标未完成单位:

  (一)目标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

  (二)县(市)发生三起(含道路交通事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区和安全生产任务较重部分行业部门发生两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他单位发生一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具体情况由年度考核细则细化);

  (三)本年度内有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经查证属实的;

  (四)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市政府对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考核结果的认定及年度考核细则制定由市政府安委会负责。

  第七条  根据评选比例和综合考核排名,在目标考核优秀单位中评选出全市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  依照《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评选表彰活动中引入评差机制的通知》(郑文〔2011〕62号)要求,对因工作不力,未完成安全生产年度目标的责任单位由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符合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条件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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