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中村改造加快办理相关手续的紧急通知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办理相关手续,现将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高度重视、负起责任,严格建设管理行为。郑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9〕15号)已明确的村(组)建设问题仍按照该会议纪要规定执行,其他的村(组)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准前严禁实施城中村拆迁,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严禁一切开工建设行为。
二、郑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9〕15号明确的村(组)以外的已开工建设的村(组),凡建设手续不全的,应立即停工,由相关部门对违法建筑依法严格处理,并抓紧补办相关手续。
三、城市六线规划范围内的村(组),控规和修规必须同步编制,一并提交市政府控规联审联批会研究。控规编制可适度提前,控规经市政府批准后,应在15日内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和批复。
四、在手续办理过程中,如达到报件要求、而相关委局不予受理的,市村改办收集后以周报形式报市政府,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办理。
五、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必须限定在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城中村改造涉及到需占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或需占补平衡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严格把关,不得擅自扩大城中村改造用地范围。
六、严禁办事处(乡镇)和村(组)以城中村改造名义擅自与开发企业签订任何形式的投资开发协议、收取任何费用和违法进行建设。
七、违反规定、擅自扩大城中村改造用地范围,或未经批准擅自以城中村改造名义签订投资开发协议、收取费用和进行违法建设的,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关人员及村(组)干部党纪、政纪处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开发企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其他后果由企业自负,有违法行为的,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郑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