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拉萨市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5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拉萨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拉萨市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 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信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解决重大特殊疑难信访问题,切实化解信访突出矛盾,根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藏财行字〔2010〕9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信访专项资金,是指我市为积极推动解决长期积累、久拖未决、难以划分责任主体的特殊疑难信访问题,特别是对事关民生的“无头案、钉子案、骨头案”等特殊疑难信访个案实施适度救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信访专项资金专门用于解决如下特殊疑难信访个案:
(一)难以划分和落实责任主体、长期积累、久拖未决的信访个案;
(二)诉求合理,但无明确政策规定和各项条件不具备,一时难以解决的信访个案;
(三)诉求时间长,解决问题的客观依据缺失,但信访人生活确有实际困难,且属于民政部门救济范围之外或救济措施难以落实的信访个案;
(四)跨县(区)、跨部门、跨行业和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等涉及多个责任主体的信访个案;
(五)其他特殊疑难信访个案。
第四条 信访专项资金实行联席会议审批、管理的制度。联席会议由同级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信访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信访专项资金以地方财政为主、上级财政适当补助的方式筹集,市、县(区)两级财政每年应当将信访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信访专项资金中的市级财政负担部分由市财政局负责筹集,主要用于解决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的本区域特殊疑难信访个案。
各县(区)信访专项资金中的县级财政负担部分由各县(区)财政局负责筹集,主要用于解决由县(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的本县(区)特殊疑难信访个案。
第六条 市信访专项资金由市联席会议统筹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管理。各县(区)联席会议、财政局负责本县(区)信访专项资金的统筹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信访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信访专项资金应当专项用于解决特殊疑难信访个案,不得挤占和挪用。
(二)管用分离。信访专项资金的审核职责由联席会议承担,拨付职责由财政部门承担,发放职责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信访局)和提出申请的单位承担。
(三)一次性拨付。信访专项资金不得对同一信访案件中的同一当事人重复拨付。使用信访专项资金的案件,必须有信访人签字的息诉罢访承诺书(附件1)。
第八条 用于个案的信访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5万元。
用于第三条第三项的信访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或者农村低保待遇家庭中重点保障对象保障标准(每人每月)的36个月。
第九条 信访专项资金实行“一事一报”的方式拨付,拨付程序如下:
(一)申请。以“案结事了、息诉罢访”为目的,对需要申请信访专项资金的案件,由负责牵头处理特殊疑难信访个案的单位填写《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审批表》(附件2),经本单位主管信访工作的负责人签字审批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向同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按照信访专项资金的原则、适用范围和救助标准,严格审查提请审议的特殊疑难信访个案,按照审批权限作出审批决定或者向联席会议提出审查意见。
(三)审批。信访专项资金审批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市级专项资金审批层级如下:
拨付信访专项资金不超过5万元的,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批。
影响面广、涉及人员多、金额较大的疑难信访个案的信访专项资金额度,由市联席会议审批。
案情重大、复杂、数额巨大的信访个案的信访专项资金额度,由市联席会议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县(区)级信访专项资金审批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四)核拨。根据审批权限审批同意后,联席会议办公室,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信访专项资金拨付函。财政部门根据审批意见和特殊疑难信访个案情况,及时拨付信访专项资金。
第十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信访专项资金后,应当指定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会同牵头处理特殊疑难信访问题的单位工作人员,及时向信访人发放专项资金,并做好《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发放记录表》(附件3)的填写、入账以及备案、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我市信访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向自治区申请中央财政下达的信访专项资金,纳入市级信访专项资金。
县(区)财政局根据所在县(区)信访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向市财政局申请自治区财政下达的信访专项资金,纳入县级信访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应当及时掌握特殊疑难信访个案的解决情况,定期分析、加强指导。
各县(区)财政局、各县(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年末向市财政局、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当年特殊疑难信访问题的解决情况和信访专项资金的发放情况,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市财政局确认后,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涉法涉诉案件原则上按照中央政法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建立涉法涉诉救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意见》(政法〔2007〕44号)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县(区)财政局和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建立科学的决策程序和严格的监管制度,加强内部监督,管好用好信访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信访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市、县(区)财政局和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对信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市、县(区)监察局和审计局应当加强对信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发放情况的专门监督。对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信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息诉罢访承诺书
一、上访人基本情况: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二、上访事由:
三、领取特殊疑难信访专项资金的原因:
四、领取特殊疑难信访专项资金数额:
大写:
。
五、承诺内容:
承诺人:
年 月日
附件2
拉萨市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审批表
申报单位: 序号
案件名称及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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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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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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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请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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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意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年 月 日 |
审核单位意见 |
(盖章)年 月 日 |
审批单位意见 |
(盖章)年 月 日 |
说明:1、本表一式三联,一联退申报单位作为财务入账依据,一联送财政部门作为拨款依据,一联留审核单位存档。
2、使用中央下达的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的,增加一联报自治区信访局备案。
附件3
拉萨市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发放记录表
申报单位 序号
案件名称及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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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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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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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发放单位负责人签名 |
年 月 日 |
专项资金发放人签名(2名以上) |
年 月 日 |
信访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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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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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常用住址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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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签收(加按手印) |
年 月 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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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表一式三联,一联退申报单位作为财务入账依据,一联送财政部门作为拨款依据,一联留审核单位存档。
2、使用中央下达的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的,增加一联报自治区信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