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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全市第三轮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第三轮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藏政办发 [2011]24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将于近期开展全市第三轮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现将《关于开展全市第三轮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相关准备。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

   
关于开展全市第三轮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2008年至2010年,我市开展了为期三年的第二轮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各县(区)认真履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职责,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密切合作,较好地完成了第二轮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维护了我市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的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区域行政管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第三轮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藏政办发[2011]24号),我市决定开展2011年-2013年全市第三轮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

  第三轮拉萨市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的界线共32条,按照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双方县轮流牵头实施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的原则,对各县(区)在需承担的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牵头任务作了调整,我市牵头的有21条边界线,具体为:

  1、2011年开展11条边界线的联检工作,其中配合山南地区的有1条边界线,配合那曲地区的有3条边界线、配合日喀则地区的有1条边界线。(附联检工作分配表)。

  2、2012年开展11条边界线的联检工作,其中配合山南地区的有1条边界线,配合林芝地区的有1条边界线,配合那曲地区的有1条边界线。

  3、2013年开展10条边界线的联检工作,其中配合那曲地区的有2条边界线,配合日喀则地区的有1条边界线。

  需提前安排联合检查的,属同一市范围内的,由双方县人民政府报市民政局备案;跨地(市)的,由双方县所在市政府(地区行署)联合报自治区民政厅备案;遇有影响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的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等特殊情况,由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共同对行政区域界线特定地段随时安排联合检查;三县(区)行政区域界线交会点(以下简称三交点)的联合检查工作,与先行开展联合检查的界线同时进行并商定界桩管护办法。各条界线联合检查结束后,联合检查报告由毗邻的县级人民政府共同报送市一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联检工作的时间和范围

  (一)联检时间

  联检的时间安排:5月10日前由毗邻县(区)共同制定联检实施方案,并上报市民政局备案;5月11日至7月底组织完成界线联检的各项野外工作;9月底前完成界线联检报告、联检记录表、联检成果资料电子文档光盘的上报备案工作。

  (二)联检范围

  县(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县级行政区域界线

  1、行政区域界线

  (1)行政区域界线及其两侧地貌、地物(尤其是边界线标志物的线状地物)有无明显变化,界线实地位置是否清晰易认。

  (2)已勘定的行政区域,是否向双方基层政府和群众公布,当地政府和群众是否在生产生活中自觉遵守。

  2、界桩

  (1)界桩是否丢失或损坏,对完好无损的界桩,是否做到清除周围杂草和遮挡物,界桩文字是否清晰。

  (2)界桩周围的地貌、地物是否和界桩登记表上记载的相一致。

  (3)界桩方位物是否齐全,有无危及界桩存在的现象(挖土、取沙等)。

  三、联检工作的具体内容

  各县(区)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附图、界桩成果表,到实地逐点、逐段详细核对界线及标志物等有无变化,对检查出的问题、双方要共同提出处理意见。

  对行政区域界线及其两侧地貌、地物有明显变化,致使行政区域界线位置模糊不清,不能辨认的,要详细记载地貌、地物变化情况,并进行行政区域界线两侧地形的修测和补调,保证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清楚易认。对已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却未向双方基层政府和群众公布的,要及时向双方基层政府和群众公布,让当地政府和群众在生产生活中自觉遵守。已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确实需要调整的,由双方进行协调并达成共识后,可按勘界程序报批。
对界桩丢失或损坏的,由管理界桩一方重新制作或修复以后,与毗邻方一起在原地重新树立。对完好无损的界桩,要及时清除周围杂草和遮挡物,并用红漆对文字进行重新描绘。如发现界桩有移动,与界桩登记表上记载不一致的,管理方要与毗邻方一起将界桩恢复到原位。对危及界桩的现象(如挖土、取沙等),要坚决予以制止,并尽量恢复原状。对界桩方位物不齐全的,要在附近另选地区地貌、地物作为方位物。对已选定的距离较远、不便于测取距离的方位物,重新选定方位物后,要填写界桩登记表。

  对由于生产生活需要,需增设界桩、边界线标志物或界桩位置需要移位、报废的,双方要联合上报市民政局审核后,由市民政局报自治区民政厅同意后再行实施。实施期间,双方要在协议书和附图上选定点位,经测定后将附图上点位确定在实地,以确保新设或移动的界线标志物准确无误,同时填写界桩登记表。对双方认为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难以辨认的,可商定增设线状或点状地物标志,其增设方法参照增设界桩、边界线标志物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对单方在界线附近设立的界线标志物,要及时清除,避免当地群众对边界线的走向产生错误认识。

  联合检查工作中形成的实施方案、会议纪要、检查及修测记录、联合检查报告以及界桩成果表、登记表、照片等与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有关的资料,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勘界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立卷归档。各县(区)民政局保存一套,市(地区)民政局保存一套,自治区民政厅保存一套。

  安排有年度联合检查任务的各条界线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总结,应由毗邻双方县(区)人民政府分别于当年5月15日前和12月1日前报市民政局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规定,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是地方人民政府的一项职能,民政部门是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各县(区)和各级民政部门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各年度联合检查任务如期完成。

  (二)各县(区)要认真做好联合检查的各项工作,积极宣传勘界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保持界桩位置明显突出、界线走向清晰易认,及时妥善解决联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消除引发矛盾和纠纷的隐患,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社会稳定。

  (三)联合检查牵头单位承担实施方案的起草和报送备案、各项联合检查安排。联合检查报告的起草与备案、联合检查资料立卷归档与上报、三交点联合检查的牵头等工作,有关各方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牵头单位的工作,如期完成联合检查计划中需要承担的工作任务。同时,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充分发挥有关部门解决联合检查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职能作用。

  (四)要结合联合检查工作实际,大力推进平安边界建设,加强平安边界建设的基层基础工作,组织县、乡干部深入基层开展各种形式的基层平安边界创建活动,从源头上预防、减少新的边界纠纷的发生,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实现界线附近地区长期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稳步发展。

  (五)要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民政厅、区科技厅等12个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06]9号)确定的“自治区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经费纳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地(市)、县(区)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的原则,做好年度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和日常管理所需经费的立项工作,确保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六)要认真总结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经验,强化创新理念,增强创新意识,积极探索平安边界建设、解决跨界资源管理使用等问题的有效形式和途径,建立健全调处边界矛盾和纠纷部门协作机制及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制度,促进预防、调解、教育、管理和服务等各项维护工作措施的落实,不断提高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水平,充分发挥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在巩固勘界成果、维护界线附近地区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五、验收标准和验收办法

  为确保2011年-2013年全市第三轮年县界联合检查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地完成,特明确如下验收标准和验收办法:
(一)验收标准

  1、领导重视,组织健全。将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来抓,年初有部署,年终有总结。毗邻双方成立有联检工作领导小组,经常有活动安排。

  2、措施具体,抓好落实。毗邻双方共同制定有边界联合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具体措施,建立健全了会议联席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定期走访制度和协调处理制度。

  3、宣传深入、人人知法。在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中,注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法规的宣传,效果明显。边界地区居民熟悉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有关法规。

  4、履行职责,依法治界。毗邻双方能认真执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西藏自治区实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办法》,依法对行政区域界线实施有效管理,界线管理体制和界线纠纷应急处理机制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得到了落实。

  5、界线明确,走向清楚。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无争议,而且在实地得到了毗邻双方的有效认可和落实。

  6、界桩稳固,管护到位。界桩完好、醒目,界址点清楚,界桩管护人职责明确、责任心强。

  7、边界和睦,安定有序。边界地区居民和睦相处,生产生活秩序正常,无因资源等问题引起的重大纠纷或冲突发生。

  (二)验收办法

  自2011年起,由拉萨市民政局组织检查工作组采取不定期形式,按照80%的比例,对安排有年度联检任务的县(区)开展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进度和工作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对不符合有关要求,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在全市予以通报并督促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并出现因资源等问题引起重大纠纷或冲突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一:

  全市第三轮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分配表
   
2011年 牵头单位 2012年 牵头单位 2013年 牵头单位
班戈-当雄 班戈县 城关区-达孜 达孜县 达孜-林周 林周县
达孜-墨竹工卡 达孜县 达孜-扎囊县 扎囊县 当雄-嘉黎 嘉黎县
当雄-那曲 那曲县 堆龙德庆-当雄 当雄县 林周-城关区 林周县
堆龙德庆-城关区 堆龙德庆县 堆龙德庆-林周 林周县 林周-当雄 当雄县
林周-墨竹工卡 墨竹工卡县 墨竹工卡-工布江达 工布江达县 林周-嘉黎 嘉黎县
墨竹工卡--嘉黎 嘉黎县 尼木-班戈 班戈县 尼木-当雄 当雄县
尼木-南木林 南木林县 尼木-曲水 曲水县 尼木-仁布 仁布县
曲水-当雄 当雄县 曲水-堆龙德庆 堆龙德庆县 贡嘎-城关区 城关区
贡嘎-曲水 曲水县 贡嘎-堆龙德庆 堆龙德庆县 扎囊-城关区 城关区
浪卡子-曲水 浪卡子县 浪卡子-尼木 尼木县 乃东-墨竹工卡 墨竹工卡县
桑日-墨竹工卡 墨竹工卡县 扎囊-墨竹工卡 墨竹工卡县    
   附件二:

  第三轮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表

  填表单位:  年 月 日
   
县 名    
参 加联 检人 员    
界 线长 度  
有 无争 议  
勘 界档 案    
宣 传界 线情 况    
签 名    
政 府公 章    

   附件三:
   
界桩照片
 

   附件四:

   拉萨市第三轮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计明南加  副市长

  副组长:万平  市政府副秘书长

  扎西白珍  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多吉次仁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雅林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琼达  市财政局党组书记

  白 琼 岩  市农牧局副局长

  于 续 文  市公安局副局长

  旦巴曲达  市国土资源规划局副局长

  边巴次仁  市司法局副局长

  强巴德勒  市民政局副局长

  联合检查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民政科,扎西白珍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强巴德勒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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