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地级市科技局:
为了加快推进我省农业发展方式转变,重点促进粤东、粤西及粤北地区发展和壮大区域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提升科技引领与产业集聚总体水平,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依据国家科技部《农业科技园区指南》、《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农业发展实际情况,推进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执行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迳向我厅反映。
附件: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附件:
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加快推进我省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依据科技部《农业科技园区指南》、《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和《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实施方案(2011~2015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是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推进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发展的新模式,是农业先进适用技术集成、应用的载体,是农业科技成果推广示范的中心区,是市场与农户连接的纽带,是人才培养和技术培训的基地。通过园区建设,切实推动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省科技厅在“十二五”期间批准建设的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
第二章 区域布局与功能
第四条 2011~2015年,根据广东省省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发展状况和区域农业科技发展水平,省科技厅重点支持粤东、粤西和粤北地区建设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
第五条 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包括核心区、示范区和辐射带动区。
核心区应突出技术源动力功能,打造产业集聚和技术集成平台。在核心区内建成技术研发、集成与应用、良种引进示范和繁育等功能区,核心区内企业与高校和科研单位开展深度合作。
示范区应突出技术与产业示范、带动功能,利用示范区内原有的产业优势,重点发展种植、养殖和加工优势特色产业,建立产业示范点,通过龙头企业带动方式和农业科技特派员进行示范推广,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辐射区应突出产业技术的推广应用功能,在辐射区内推广应用先进技术,促进当地农业优势特色产业的技术升级和产业发展。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由省科技厅组织实施,并具体负责组织园区的申报、评审、检查、考核、监督和指导等工作。
第七条 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组成园区专家委员会,为园区的论证、评审、考核等管理工作提供咨询。
第八条 各地级市成立园区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园区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落实省有关政策,制定地方配套政策,指导本地园区总体规划、管理办法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及实施监督等。各地要把园区建设列入当地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第九条 园区应有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园区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成立园区专家组,为园区建设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农业科技园区由省科技厅组织申报,有关地级市政府作为申报单位,相应地级市科技局负责具体组织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申报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须符合以下条件:
⒈园区核心区达到一定规模(种植业为主导产业的核心区,面积要达到1000亩以上,区内企业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养殖业为主导产业的核心区,面积800亩以上,区内企业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以农产品加工业为主导产业的核心区,有3个以上规模企业,企业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并有明确的地理边界;示范区范围要相对明确,具体到本市内相对集中的区域或企业,示范区必须与核心区有明确的科技示范联系机制,要明确技术示范区承接技术的来源、应用以及规模;与主导产业相关的示范区周边地区为辐射带动区;
⒉园区核心区主导产业数量应集中在5个以内;若为单一主导产业的核心区,须已建立起上下游较完整的产业链,拥有相关配套产业;
⒊园区建设已经纳入地方政府发展规划;
⒋园区总体规划可行,并附有清晰的各功能区边界图;
⒌园区要有明确的技术来源和对接机制。核心区内企业必须与高校和科研单位有明确的科技合作,申报材料中须提供技术对接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核心区要有一定数量的农村科技特派员,并设立特派员工作站;
⒍管理体系健全。各地级市要成立以市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园区建设领导小组,下设由地级市科技行政部门牵头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园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园区有相应的管理机构,成立园区专家组,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 :
⒈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申报书(附件1);
⒉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附件2);
⒊其他有关附件材料(包括园区管理机构和园区企业资质证明、地级市人民政府配套资金承诺函、特派员及工作站清单、获奖情况、产品产地认证、合作协议等)。
第十三条 园区专家委员会对申报园区进行论证和评审。园区专家委员会按照《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结合园区建设与运行情况和园区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论证。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批复设立并挂“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匾牌。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园区建设实行合同制管理。省科技厅(甲方)与园区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乙方)签订园区建设合同,确保如期实现园区建设目标。
第十六条 制订和落实配套支持政策。园区所在地级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研究制订支持本市园区建设和发展的配套政策,经市政府同意后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建立信息报送制度。为加强对全省农业科技园区的管理和监督,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2月底前由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上年度园区工作总结等材料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八条 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对挂牌满两年的园区进行考核,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综合评分达85分以上的为优秀等级, 60~84分的为合格, 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对不合格园区给予警告并限期1年内整改,整改后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资格。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园区建设资金以地方政府投入和建设单位自筹为主,省科技厅对每个立项园区安排100万元以上的专项经费进行支持;立项建设期间,对核心区入园企业及其技术支撑单位给予总额50万元额度的项目经费支持;通过验收且被评为优秀等级的园区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金,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进一步提升园区技术应用推广与示范能力建设。
第二十条 地级市人民政府须按省科技厅专项经费1:1以上的比例安排园区配套经费,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设专户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专项经费和各市配套经费主要用于园区农业先进适用技术和新品种的引进、研发、集成应用与示范推广以及培训等工作,不得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专项经费和各市配套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省科技厅将根据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计划实施及园区运行情况,适时对本管理办法做出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